賀郎酒拜堂晚上,男家為好日正席酒,叫“賀郎酒”,新娘須逐桌逐位為長輩和客人斟酒,酒要斟滿又不可淌出。酒飲狀元紅,菜多鴛鴦名,樂奏百鳥朝鳳、龍鳳呈祥。席間,新娘在上熱菜(換湯)時,喜娘喊:新娘子換湯(換妝)作揖啦!宴後,喜家請有福有德的座客兩人至洞房,向新郎、新娘行“三酌易飲”禮,每進一次酒(新人隻啜一口)相互交換下酒杯。主賀者須邊唱賀郎詞,戲謔、祥和兼有,諸如:第一杯酒賀新郎,有啥閑話被裏講,恐怕人家要聽房。第二杯酒賀新郎,房裏事體暗商量,謹防別人要來張(看)。第三杯酒賀新郎,祝願夫妻同到老,早生貴子狀元郎。
是夜,有吵新房習俗,諺雲:“三日無大小”。成親那天新娘不多與客人說話,吵房時先逗新娘開口,看其衣裳紐扣,五顆紐扣說是“五子登科”,看其腳髁頭,說是看老壽星。鬧至午夜始散。新郎隨出送客,喜娘始鋪被褥,新娘即賞以紅包,喜娘嫌不足則佯立不走,待增加後才出。新娘關房門,新人共吃“床頭果”。新郎上床,新娘“坐花燭”,花燭不可吹滅,燭盡方可上床。尚有在白天做好手腳,夜裏撬門跳窗進新房挪走新郎衣裳,吵房成功,新人要罰出糖果、香煙錢。
成親後
回門成親次日起床,須由新郎開房門。是日,男方備轎請阿舅,阿舅受茶點三道後,退至阿妹新房歇息。午宴,請阿舅坐首席,稱“會親酒”,忌用毛蟹(娘舅謔稱毛蟹)。宴後,用便轎接新郎陪伴新娘回娘家,稱“回門”。隨轎送“望娘盤”一擔。嶽父母家宴請“生頭女婿”,忌用冰糖甲魚。宴畢返回,新娘一出轎門,賓客中愛鬧者預先以二三十條長凳從轎前鋪接至新房門,架成“仙橋”,要新郎攙扶新娘從“橋上”過,客人歡笑催促,若步履穩健,則在新房門前“橋頭”凳上再疊長凳一條,並遞上一隻油包,要新娘口咬油包走過,美其名曰“鯉魚跳龍門”。第三日,“三日入廚下,洗手作羹湯”,新娘下廚,煮糖麵分贈四鄰。
滿月盤新婚彌月,嶽父母家遣人送禮品一擔,謂“滿月盤”。又送禮券若幹,金額不等,供婿家酬謝襄辦婚事人員,俗謂“花笑票”。
舊時貧富懸殊,以上所述係富庶和中等人家。至於貧窮人家則用硬紙板剪個雙喜字,貼上金紙,牆上一掛,一對花燭,一頂蹩腳花轎,便拜堂成親。
一夕的事了。
漢代早婚現象的興起,王室與民間皆然。查考《漢書》、《後漢書》,男子從十五歲至十八歲初婚者都有。如《後漢書·靈帝記》:“建寧四年四月癸醜,立貴人宋氏為皇後。”靈帝於建寧元年即位,年十二,那麼結婚時年十五。《後漢書·桓帝記》:“建和元年秋七月乙未,立皇後梁氏。”桓帝是十五歲即位的,結婚那
年應為十六歲。《隸釋》十五金廣延母徐氏紀產碑雲:“收從孫,即廣延,立以為後。年十八,娶婦徐氏。”
查考《漢書》、《後漢書》,女子出嫁從十三歲到十九歲的都有。如《後漢書·昭德馬皇後紀》:“後從兄嚴不勝憂憤,白太夫人絕竇氏婚,求進女掖庭,由是選入太**,時年十三。”《漢書·外戚傳》:“宣帝求得外祖母王媼。王媼家本涿郡蠡吾平鄉,年十四,嫁為同鄉王更得妻。”《後漢書·曹世叔妻傳》:“作女
誡七篇,其辭曰:鄙人愚暗,受性不敏,蒙先君之餘寵,賴母師之典訓,年十有四,執箕帚於曹氏。”古詩《孔雀東南飛》:“十七嫁為婦,心中常苦悲。”《後漢書·光烈陰皇後傳》:“更始元年六月,遂納後於宛成當裏,時年十九。”
需要提出的是,古人所統計的年齡,按中國舊俗為虛歲,即剛誕生就算一歲,誕生滿一年即為兩歲,所以實足年齡比上述的還要減去一歲。
男子相配,大率以男稍長於女為常。如《漢書·霍光傳》:“光長女為桀(上官桀)子安妻,有女,年與帝(昭帝)相配,桀因帝姊鄂邑蓋內安女**,為婕妤,數月,立為皇後。”又《漢書·外戚·孝昭上官後傳》:“昭帝始立,年八歲,安女入為婕妤,月餘,遂立為皇後,年甫六歲。”這兩段是說明了男女相差兩歲,是為“相配”。民間也是如此,《後漢書·循吏·任延傳》:“洛越之民無嫁娶禮法,延乃移書屬縣,各使男年二十至五十,女年十五至四十,皆以年齡相配,同時相娶者二千餘人。”
二、婚姻途徑
在秦、漢、魏晉南北朝這一時期,由於距上古時期還不算很遠,男婚女嫁還有一定的自主權,但父母之命已日益加強,夏、商、周時代那種在有的節日裏“奔者不禁”之俗在漢民族中已基本絕跡了。
在《漢書》與《後漢書》上記載了這樣幾件事:《漢書·張耳傳》:“外黃富人女甚美,庸奴其夫,亡邸父客。父客謂曰:‘必欲求賢夫,從張耳。’女聽,請決嫁之。女家厚俸給耳。”
《後漢書·梁鴻傳》:“同縣孟氏有女,狀肥醜而黑,力舉石臼,擇對不嫁。至年三十,父母問其故,女曰:‘欲得賢如梁伯鸞者。’鴻聞而聘之。”
在以上兩個例子中,外黃富人之女盡管是他人建議,自己決定,但總是表明了對婚姻有一定的自主權。孟光之嫁梁鴻,不惟有眼光,而且是完全自主的。這種自主程度,在宋,明以後很少見了,即使有,也會受社會打擊,被斥為“放蕩”、“不規”、“有悖禮法”,而在漢代,還是時人異之,時人賢之的。
當然,以上這種現象隻是事物的一個方麵。從秦、漢起,婚姻由父母決定,已逐漸演變為事物的主要方麵。《後漢書·戴良傳》:“良五女並賢,每有求姻,輒便許嫁。”這個父親有支配女兒婚事之權,對外也比較好說話。可是也有不好說話的父母,如《漢書·淮陽憲王傳》:“趙王複使人顧尚女,聘金二百斤,博未許。”
《魏誌·王粲傳》:“粲父謙,為大將軍何進長史。進以謙名公之胄,欲與為婚,見其二子,使擇焉,謙弗許。”有時,長輩對子女親事的看法有矛盾,但歸根結蒂,兒女親事還是取決於長輩。如《漢書·孝宣許後傳》:“時許廣漢有女平君,年十四五,當為內孝令歐侯氏子婦。臨當入,歐侯氏子死。其母將行卜相,言當大貴,母獨喜。張賀聞許嗇夫有女,乃置酒請之,酒酣,為言:‘曾孫體近,下人乃關內侯,可妻也!”廣漢許諾。明日,嫗聞之,怒。廣漢重令為介,遂與曾孫。”再如漢高祖劉邦當初娶呂後,也有類似情況。呂後的父親呂公看到劉邦的相貌,很敬重劉邦,說自己相人多了,沒有人能及得上劉邦,要把女兒嫁給他。可是妻子呂媼發火了,她責問呂公說:“你一直說我們的女兒要嫁個貴人,沛縣縣令來求婚,你都不同意,怎麼許給了劉邦這個小子?”呂公說:“這種事女人不懂。”結果還是將女兒嫁給了劉邦。
有時,男女的婚姻還由別的親屬插手幹預決定,當然這種親屬要比父母更權威。例如漢朝的陳平年輕時娶不起妻,戶牖有個富人叫張負的,在一次偶然的機會見到陳平,感到陳平相貌很好,氣度也了不起,於是就要把孫女許給他。這個孫女命不好,嫁一個丈夫死一個丈夫,共五次。可是,張負的兒子不同意把自己的女兒嫁給
陳平,說陳平窮,又不幹什麼正事,縣裏不少人看不其他,為什麼要把女兒嫁給他。但是張負認為此人不會沒出息,最後還是把孫女許配給了陳平。
如果男女的婚姻不通過父母,或不從父母命,那麼父母是十分生氣的。例如漢朝的司馬相如和卓文君的事就是如此。臨邛的大富豪卓王孫有次宴請賓客,司馬相如應邀出席,在席間弄琴。卓王孫新寡的女兒文君偷偷地從窗縫看司馬相如,十分傾心,於是在夜裏跑到司馬相如處,兩人私奔至司馬相如的故鄉成鄉。司馬相如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