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民國腹地茶票貿易方式初探(1 / 3)

民國腹地茶票貿易方式初探

文史雜談

作者:魏飛雪 宋蔚姣

茶葉貿易自古以來就是中國政府的一項大的稅收來源,它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可以與糧食、食鹽等比肩。從宋代開始,政府榷茶以發放“茶引”來管理茶葉交易。

明清以來茶葉貿易因襲前代,由戶部負責茶引數量和印引、放引,商人赴部領銷或由產茶州縣負責招商發引,征收課稅。商人憑引到指定地茶場、園戶買茶,在指定時間內、以規定數量賣茶。沿途設批驗所或關卡驗引之真偽、時間、數量。過關引票截角,賣茶後引票繳回所屬地方或州縣。地方和州縣封送戶部。引票一年一清。從明嘉靖始川茶又有引岸製度,規定各銷售地區的商引數額,持引商人從采購到銷售的口岸和路線均有明確規定,不準越岸經商和中途販賣,政府得以嚴密控製茶商的活動。川茶貿易還將茶引分為邊引和腹引,針對四川藏區、西藏、青海等地用於茶馬互市交易的茶葉適用邊引,於四川內地銷售的茶葉適用腹引,他們各自有一套從茶葉生產、采摘、炮製、包裝、采買、配發、道路、銷售等方麵的一係列規章規則和風俗習慣。民國初年,全國其他產茶區域放棄茶引製,唯有四川對這種有著封建性質的計劃控製購銷方式不放棄,繼續發放茶引的變通形式——茶票,安排茶葉的產供銷。

民國時期政府調整和改變茶葉貿易管理方式,但四川地區因其地緣政治和區域經濟的特殊性,茶葉經營從茶引製到營業執照營業稅方式經曆了一個反複往來拉鋸式的變通,才徹底放棄一千年來形成的茶葉貿易管理方式。茶票這種購銷茶葉方式,實際上嚴重窒息了川茶的貿易,使民國時期四川地區茶業一蹶不振,加上政治動亂、軍閥割據,川茶業更加舉步維艱。

四川腹地茶葉運銷貿易,在民國初年至3年(1914年),政府既豁免課稅,還破除腹茶引岸製,任由茶商收購運輸販賣。民國《綿陽縣誌》記載“義和祥號於民國三年任歲領茶引二百張”[1],說明此時雖無稅收,但仍需領票銷售。民國4年(1915年)開始收茶稅,至5年都屬於破岸而有稅收的時期。民國年間的《四川財政彙編》,從4年開始方有腹茶稅收記錄,其中4年又為民國1年至14年(1925年)有記錄年份中稅收最高的年份,說明當年腹茶茶葉購銷雖破岸,但還算購銷有據,稅收有源,那是因為“茶稅歸廳征收”[2],既有稅也應有票。

民國6年(1917年)至8年,恢複認岸製,省財政廳訂立專章,規定年銷腹茶票一萬五千張。由各縣征收局負責招商,所招之商稱為“總商或裕商”,注冊給照,按年承領本縣茶票,或自營或分發散商。作為本縣茶葉總經銷,要向財政廳繳押岸銀,才有領票配銷資格,此時每票一張,征銀一元五角。

民國9年(1920年)至13年,又破除腹茶引岸製度,仍由財政廳分發茶票,但任由茶商發賣,不再限定購銷地點。 “八年,省議會提議:就場征稅,任商自由貿易”[3]。茶葉稅收隨票在收購地就場征收。

民國腹地茶票為長方形,長29厘米,寬18厘米,玉扣紙印刷,四邊黑色花紋框,中間印黑色文字。上欄梯形框內橫書“腹地茶票”,像碑額題字,下麵大塊麵是豎書正文:“四川財政廳 為給票配銷事照得本省腹茶現奉 省長公署核定試辦章程,商人配茶,但遵照定額繳完稅項,即任其運赴腹境及外省各地銷售,不加限製。除完茶稅外,所有經過關卡,一概免收統捐。自應發給茶票配運,計每票壹張,配茶二包,每包連皮索共重天平秤伍拾伍斤,並發給印花實貼包麵。每票征收茶稅銀壹元伍角,由產地征收局按數征收,批解財政廳核收,不得絲毫蒂欠。合行給票采配,為此票仰該茶商領執,遵照定章配運行銷,不準茶與票離,致幹究辦須至票者”。(正文右起豎讀,標點為筆者所加。)左邊兩列分別是民國年月日和幹支運號票號,月日和票號使用時填,日月由墨跡手書,票號用墨戳蓋票數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