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5章 化解衝突的錦囊(2)(1 / 2)

子女通常是通情達理的,他們往往會接受比自己原始要求更為有利的辦法。有不少家長認為完全為子女不可接受的方案,最後難以置信地被子女同意了,因為父母使用“彈簧之術”使孩子打消了“我:必須堅持自己的觀點,否則一切得聽父母的”這樣一種念頭。由於子女看到家長的意見是可以商量、談判的——家長重視子女的意願——子女便產生一種商談的欲念,從而減少了“是或否”的想法,撤回了反對態度。“勝負觀”被真誠地考慮家長的需求所取代。比如,女兒剛剛學會騎自行車,在興頭上就想與同學們騎車去郊遊。父母觀看了她的車技之後,意識到她在街上騎車並不安全。父母把想法告訴了女兒,可是女兒卻老大不高興,說在街上騎又平又穩。父母聽她訴說,她也意識到家長並非不讓她騎,隻是出於安全考慮。三人一起討論了這件事,女兒決定到操場上去練,以後再去郊遊,她很高興,父母也很滿足。她在操場上騎了幾星期,直到掌握了足夠的技巧和自信心之後才騎車去郊遊。在這裏,父母用“彈簧之術”取得了“勝利”,但女兒並沒有反感,原因就在於父母沒有采取簡單的“是”或“否”態度。

以情動人

《韓非子》曾說:“凡治天下,必因人情。”而且“因事之理,則不勞而成”。強調的是以情動人,情到,則無需多勞而能成功;情少,則令人反感,意氣消沉。在家庭衝突中,情是緩衝劑、潤滑油,能使緊張的氣氛為之緩和,不睦的空氣為之純淨。以情動人是化解家庭衝突的錦囊。

大量的實例表明,那些在早年生活中就開始享受到愛的孩子,他們能夠不受阻礙地去探索各種事物,如鍋碗瓶罐、土路旁的雛菊、寵物、朋友、鄉間旅行、玩具拚裝、好聽的唱片等等,並能從中體會到自然界的愛和人類的愛,那些享有與耐心的父母開誠布公地進行交談的孩子顯然比那些孤立無援或被溺愛的孩子的思想意識要豐富得多,這些兒童意識中的積極情感也比別的孩子多得多。在早年生活中父母和家庭的情愛是孩子健康成長積極進取的土壤,因此,一個真正好的家庭自有一種內在的氣氛,使孩子感到榮耀和得到鼓勵。

以情動人要求父母用愛來感化、教育孩子,但並不是簡單的溺愛,溺愛不但不能化解衝突,任性嬌縱的孩子會更加深衝突、強化矛盾。以情動人是要用寬容大度的心,了解孩子的性情和要求,有針對性地進行個性教育。比如,對於孩子在家庭的地位問題——衝突往往由此而生,家長們天生就認為自己比孩子有優越感,孩子是被保護的角色,也是服從的角色;但隨著孩子年齡的增大,會越來越不滿足這種角色分配,總想千方百計地製造衝突,提高自身地位。在這種情況下,父母首先要認識到這是每個健康的孩子都有的強烈的渴望,這種歸屬感和地位感是安全感的一種表現,不足為怪;第二,父母要努力創造平等意識,克服優越思想,對各個孩子要一視同仁,不要表現出偏愛。孩子對家庭氣氛和家長特別敏感,他們很會領會家庭成員之間的平等思想或優越思想,如果孩子意識到自己的平等權利,他們將會以任何方式反對平等的破壞。

例如,3歲的麗麗是個幸福、可愛的孩子,她如此的聰明和能幹,使母親對她怎麼也愛不夠。不久,家裏有了小弟弟,媽媽把主要精力都放在弟弟身上,麗麗的行為突然急劇變壞,開始經常哭鬧、不肯自己上廁所、摔壞玩具等。麗麗之所以這樣,就是因為她本能地意識到自己的地位受到了威脅,弟弟取代了她在媽媽心中的位置,為了重新奪回已經失去的地位,她便製造衝突,以便引起母親的注意和愛心。可見孩子絕對是高明的觀察家,但他們往往不能正確地理解所看到的事物,從而做出錯誤的結論並選擇不正確的手段進行自我肯定,因此家庭衝突便由此而生。

為父母者就要深切了解這種狀況產生的原因,根據孩子的特點進行治理,才能夠不勞而成、有的放矢,從而化解衝突。

約法三章

秦末,劉邦率先攻入鹹陽,按照當時“先入關者王”的約定,劉邦召集各縣父老開會,宣布他將做關中王,希望大家支持,並約法三章:殺人者死,傷人、盜賊,按情節輕重處理。其他秦朝一切法規,通通宣布作廢。受到秦法嚴厲束縛的老百勝,高興萬分,唯恐劉邦不做關中王,這便是著名的“約法三章”。

劉邦深解民意,在當時老百姓深受秦法的嚴苛痛苦不堪的情況下,做了這樣簡單明了的約定,既體現了他的權力,又頗得人心,因而奠定了他日後的地位。“約法三章”做到了明禁舍開塞,即明確了什麼是可以做的,什麼是不可以做的,明確了紀律與秩序、自由與限製的界限,因而得到大家的擁護。

在家庭中也應約法三章,所謂國有國法,家有家規,家長和孩子都要同時遵守。那麼,矛盾衝突自然就會減少,特別是對孩子,要從小就讓他們意識到什麼是可以做的或不可以為的,從小就受到紀律和秩序的約束。這與家庭民主是不矛盾的,大多數教育者對教育從專製製度向民主原則的轉化是持讚許態度的。他們之中的許多人也真想成為具有民主作風的人。但是在實施民主原則過程中卻存在著司空見慣的誤解:人們往往把嬌縱與民主混為一談,把無秩序同民主相提並論。許多人隻是把民主理解為根據個人的意願自由行事。一些孩子也開始對各種限製不管不顧,因為他們自以為自己的權利就是想做什麼就做什麼。殊:不知這是不守紀律,絕不是自由。如果每一個家庭成員想做什麼就做什麼,那麼這個家庭就要亂成一團;倘若每個家庭成員隻是根據自己的意願行事,終究會導致不斷的衝突,而這些衝突又會破壞人際關係,加深家庭成員之間的意見分歧。在長期的衝突和精神緊張氣氛中會加重緊張局勢、憤怒情緒、神經質和應激性,最終會導致社會生活中的消極因素層出不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