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奸罪犯罪對象研究
法製天地
作者:程樂
【摘要】 本文從我國現行強奸罪立法、司法情況出發,結合我國文化背景、社會現狀,提出男男強奸以及女性強奸男性這種情況存在的可能性,並通過對台灣及國外立法例的研究,論證男性也應作為強奸罪的犯罪對象,而且從法理上進行分析,認為男性也應被納入強奸罪的保護範疇,對男性性的自決權的保護提出了相應的立法建議,以縮小社會現實與法律條文之間的差距。
【關鍵詞】 強奸罪;犯罪對象;性的自決權;立法建議
2010年1月1日,學校放假三天。江蘇省揚州市17歲高一男生小剛利用放假時間在家休息。1月3日上午,應網友邀請,小剛前往素未謀麵的網友家中玩耍。當晚,該網友告知小剛其父母去外地旅遊,家裏隻有他一個人,並挽留小剛在家中歇息一晚,答應第二天就將小剛送回家中。當天夜裏,網友提出要與小剛同睡一張床,並強行與小剛發生了性關係。事後,小剛整夜不敢合眼,並感覺下身十分疼痛。第二天天剛亮,小剛便逃回了家中。回到家中,小剛出現了精神萎靡及大小便失禁等症狀,最後在父母的追問下,才透露了自己遭人強暴的事實。
小剛的父親報案後,警方表示,由於案件情況特殊,《刑法》隻將強行與婦女發生性行為的認定為強奸罪,沒有明文規定男性被強奸應受刑事處罰,根據“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原則,很難以強奸罪定罪處罰,所以暫時隻能當作治安案件進行調查。但如果經過鑒定,小剛的大小便失禁以及抑鬱狀況構成輕傷以上傷害時,則可以以故意傷害罪對該網友追究刑事責任。對於警方的處理,隻能說是符合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的。在尚未將男性納入強奸罪的犯罪對象予以保護的前提下,現行的法律已經不能很好地保障男性性的自決權了,長此以往,隻會有更多的小剛出現,而那些不法分子則將繼續逍遙法外。
一、我國有關男性性的自決權保護不力
(一)我國有關強奸罪的立法存在缺陷
我國刑法將強奸罪分為兩種類型——普通強奸和奸淫幼女。普通強奸是指違背婦女意誌,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而奸淫幼女,是指故意對不滿14周歲的幼女實施奸淫的行為。由此不難看出,無論從普通強奸還是奸淫幼女的角度來說,強奸罪侵犯的客體都是“婦女”的性自主權利。這就從立法上明確將男性排除在了強奸罪的被害人範圍之外,既排除了女性強奸男性的可能,也否認了男男強奸的存在。
(二)我國有關男性被性侵犯的司法處理不當
在司法實踐中,由於男性性的自決權沒有刑法的明文規定,當遇到有關的案件時,主要以以下兩種辦法進行處理:(1)以行政處罰方式解決,前文提到的小剛案件中,警方就將這類案件定性為了治安案件,試圖運用行政處罰如行政拘留等方式對犯罪行為進行懲治。但這種處罰過於輕微,在作案風險明顯小於作案動機的情況下,很難起到遏製相關行為的作用。(2)以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進行處罰。現實生活中,出現男性遭受強暴這類案件,當導致自身輕傷以上傷害時,多以故意傷害罪論處;而基於入罪懲罰的目的,許多符合非法拘禁構成要件的也選擇了按非法拘禁處理。但無論是故意傷害也好,還是非法拘禁也好,隻是將人的身體健康權利和人身自由權利作為保護對象,而未將男性的性權利作為保護的客體。一旦沒有造成輕傷以上傷害或者沒有剝奪被害人人身自由,且被害人年滿14周歲,不具備賣淫情節的話,也就無法可依,尋理無門。而采用故意傷害來定罪處罰的窘境也恰恰體現了我國現行立法的空白。
二、男性應作為強奸罪犯罪對象的依據
(一)符合正義的要求
在研究這一課題的過程中,筆者一直在考慮怎樣做才算符合正義(維護正義是刑法的使命)的要求。亞裏士多德說:“正義是某些事物的‘平等’(均等)觀念……正義包含兩個因素——事物和應該接受事物的人;大家認為相等的人就該配給到相等的事物。”阿奎那說:“公理或正義全在於某一內在活動之間按照某種平等關係能有適當的比例。”正義存在於平等之中,這是自古以來不變的真理。沒有人能否認男人同樣擁有性的自決權,在男女雙方均享有此種權利的前提下,倘若刑法不能很好的起到平等地對待犯罪,平等地保護權利的作用,就稱不上維護了正義,而這也將是刑法的極大缺失與失職。平等地對待男性與女性性的自決權,將男性劃入強奸罪的犯罪對象,可以說是平等地對待了性別的差異,做到了法律麵前人人平等,這樣做才能完成刑法的使命——維護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