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消費者反悔權的法理學研究(1 / 2)

消費者反悔權的法理學研究

法製天地

作者:龔淑娟

【摘要】 隨著新的交易方式的產生與發展,在信息不對稱以及消費者主權的情況下,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屢見不鮮。反悔權明確了反悔權的適用範圍、行使期限以及法律後果。通過法律的強製力保證消費者能夠在特定的交易方式中、限定的期間內無條件退還商品。其立法基礎表麵上是為了保護消費者這一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深層次則是傳統的契約自由理論向實質正義理論轉變的客觀要求。實質正義體現了自由原則、平等機會原則和差別原則。

【關鍵詞】 消費者;反悔權;實質正義;權益保護

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決定》,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自2014年3月15日起實施。此次修改內容涉及麵廣泛,在網絡購物、消費者協會權利、懲罰性賠償等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麵問題有了新的突破。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賦予了消費者反悔權,實施後消費者麵對上述退貨情形時,無因退貨便實至名歸。

一、消費者反悔權概述

消費者的反悔權伴隨著新的交易方式發展而來,如網絡購物、電視購物、電話購物、郵遞購物等形式。反悔權是指在上述特定的交易方式中,交易合同成立後,消費者可以在一定期間內無條件地解除合同,而不必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我國新修改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5條規定了消費者反悔權。第25條對反悔權的適用範圍、行使期限以及法律後果進行了闡述,彌補了當代出現的新型交易的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不足,有利於市場經濟的健康、穩定發展。

首先,第25條第1款為反悔權的適用範圍。反悔權僅適用於消費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購買或使用商品。另外,第1、2款也規定了適用的例外,即定作的商品、數字化商品、報紙、期刊。其次,第25條第1款也明確了反悔權的行使期限,即“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反悔權的行使期限為七日,從消費者收到商品之日起計算,原則上不得中止、中斷、延長。對反悔權進行嚴格的期間限製有助於平衡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利益。最後,第25條第3款為反悔權的法律後果。消費者反悔權隻要符合法定的適用範圍,無需說明理由便能夠行使。消費者在此過程中有妥善保管商品的義務,並且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應當承擔退回商品的運費的責任。經營者則有義務將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全額退還,且必須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還。

二、從契約自由到實質正義

從經濟學理論分析,消費者反悔權的依據為消費者主權理論以及信息不對稱理論。而從法理學分析,消費者反悔權的依據則為實質正義的客觀要求。實質正義也就是社會正義,是指有關社會基本結構的正義。消費者反悔權製度的確立則是契約自由到實質正義的發展趨勢所決定的。

傳統的民法理論強調契約自由。一方麵,注重合同的自由價值。合同是當事人雙方自由協商而訂立的。另一方麵,主張合同意思自治。合同是在當事人雙方意思自治且真實的條件下成立並生效的。合同是由平等主體訂立的協議,而經營者與消費者都作為市場主體,實際上是不平等的。經營者是最主要的市場主體,享有較多的社會資源,其根本目的是營利,在營利的過程中,存在壟斷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生產、銷售的商品也會出現瑕疵、缺陷,從而對消費者的權益造成一定損害,特別是隨著市場經濟逐步發展,市場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係中占主導地位的情況下,由此給消費者帶來的權益損害形式愈加多樣化。現代法的人不是理性的人,消費者是非理性的、弱勢的人,消費者作為特殊主體,需要立法進行特殊保護,反悔權即是市場經濟和科技發展的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