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我國無效婚姻製度
法製天地
作者:李琪芳
【摘要】 家庭是我國社會構成的基本單元,隻有家庭和睦,才能夠保持社會的和諧發展。無效婚姻製度是婚姻家庭立法的重要組成部分,關係到家庭、社會乃至整個國家的穩定。因此,研究我國無效婚姻製度對於完善我國婚姻法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關鍵詞】 婚姻製度;婚姻法
我國在2001年修訂《婚姻法》時首次確立了無效婚姻製度,而且采用了雙軌製,標誌著我國婚姻法向前邁進了一大步。可是,由於我國無效婚姻製度立法起步晚,發展還不成熟,存在諸多的問題和不足,特別是在司法實踐中由於缺乏具體的詳細規定,導致法官很難正確地處理無效婚姻案件。因此,深入研究無效婚姻製度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
一、我國無效婚姻製度存在的問題
(一)無效婚姻製度事由中的問題
婚姻的成立必須具備法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否則就屬於違法婚姻。過去,我國婚姻法沒有設立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製度,對於那些違法婚姻,均按照離婚程序處理,這顯然是不恰當的。2001年修訂後的婚姻法增設了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製度,填補了婚姻法的空白。現行無效婚姻製度中包含四個婚姻無效事由: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齡的;而可撤銷婚姻事由隻有一個,即因脅迫結婚的。筆者認為,這種規定是非常不合理的,婚姻是雙方當事人合意的結果,如果婚姻出現問題應該由當事人進行自主選擇,法律隻有在當事人的婚姻危害公共利益時才能給予強製性規定。另一方麵,婚姻法屬於民法範疇,更注重的是私權,婚姻法應當縮小無效婚姻事由的範圍,適當擴大可撤銷婚姻的事由範圍。或者借鑒其他國家實行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單一製度,而不采取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兩種製度並存。此外,我國還有些地區存在買賣婚姻和包辦婚姻,法律對這些違法行為並沒有明確的處理規定,導致法官在司法操作中缺乏法律指導。
重婚作為無效婚姻的事由之一,婚姻法對重婚也沒有進行界定,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對重婚的解釋也不明確。法律上的重婚較少形成,而事實上的重婚卻大量存在。我國婚姻法否定了事實婚姻,可是我國《刑法》仍然將事實重婚作為重婚罪進行處罰,存在明顯的法律衝突,而且容易導致思想認識上的混亂。
(二)無效婚姻製度程序中的問題
我國婚姻法並沒有明確規定宣告婚姻無效的機關,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的規定,當事人可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但是缺乏法律的明文規定。應該將法院規定為宣告婚姻無效的唯一機關,由於婚姻登記機關很難運用法律對各種複雜的婚姻家庭關係作出正確的處理和判斷,故婚姻登記機關不宜作為宣告婚姻無效的機關。
對於申請無效婚姻的主體,婚姻法司法解釋(一)規定其主體為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重婚的申請主體是婚姻當事人及當事人所在的基層組織。而當事人所在的基層組織顯然與婚姻當事人無利害關係。如果重婚狀態的當事人未向有關機關申請宣告婚姻無效,則無法啟動無效婚姻的認定程序,重婚關係就有可能逃脫法律的監督而存在,危害合法當事人的權益,故應賦予享有行政權力的民政部門享有申請婚姻無效的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