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婚姻製度對於女性的影響
法製天地
作者:汪一舟
【摘要】 自進入父係氏族社會以來,男性的優勢使男尊女卑、夫權至上的精神逐漸在奴隸社會與封建社會占據了絕對的主導地位。一切的倫理道德、法律約束,無不以夫權的絕對優勢為前提。社會對於男女兩性的要求與約束是不平等的,而兩性關係的差異最直觀的體現在各朝各代的婚姻法律製度當中。從古代這些婚姻法律製度當中,我們可以看出,無論是結婚還是離婚,女性都處於不能自主、極其被動的地位,夫權已然被法律合法化。
【關鍵詞】 中國古代婚姻製度;女性地位;夫權社會
一、中國古代夫權社會的特點
我國古代封建社會是以小農經濟為基本生產結構的農耕社會,其特點表現在以封建土地所有製為主導,個體家庭為單位,與家庭手工業相結合的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在這樣的社會背景下,男性對於生產的發展起著主導性的地位。因此,我國古代能夠長期延續著以夫權為核心的這樣超穩定的宗法製度。在古代社會的夫妻關係之中,夫妻之間是一種尊卑關係、主從關係,丈夫有著控製與支配著妻子的權力。生活中妻子須秉承夫意,“妻以夫為天”、“夫為妻綱”成為了夫妻關係中的基本原則。丈夫可以納妾、出妻,但作為妻子必須嚴格恪守婦道,對丈夫的絕對服從,即使丈夫去世,社會倫理道德也要求女性保持貞操;家庭財產隻能由丈夫管理、處分,且對於家庭財產的繼承權也都屬於男性;妻子在婚後必須隨夫姓,或在本姓上冠以夫姓,直至死亡,墓碑上刻著的也是夫姓。
中國古代社會長期以來運演的是“父子型”文化模式,女性作為一種文化存在,從自然存在到社會存在到精神存在,都處在“被人看”、“被人用”的角色地位,她們僅僅作為人妻、人母、或“玩物”、“附屬品”等角色進人父係製的家庭秩序,以絕對服從以盡其工具意義上的角色職能,以倍守封建的夫權文化和封建禮教的“規範”作為自己的職誌。中國女性在政治、經濟、文化、家庭等各個領域處在無權的被人擺布的地位。自從儒教宗師孔子提出“唯女子與小人難養也”的男尊女卑思想後,一代又一代儒家文人都在注釋、擴充和強化這一思想,使得女子在強大的夫權文化覆蓋下漸漸迷失了自我,女性被製度化、道德化地全麵剝奪了人權,她們的卑屈地位成了封建專製製度的一部分,是維係中國封建宗法等級製度的重要因素,也是中國古代社會的顯著特征之一。
二、中國古代婚姻製度的相關立法
(一)五不娶
“五不娶”是指女方家庭不符合古代道德觀的,其家之女則不能娶。韓詩外傳曰:“婦人有五不娶:喪婦之長女不娶,為其不受命也;世有惡疾不娶,棄於天也;世有刑人不娶,棄於人也;亂家女不娶,類不正也;逆家子不娶,廢人倫也。
(二)七出
“七出”一詞到唐代以後才正式出現,但其內容則完全繼承漢代記載於《大戴禮記》的“七去”,又稱作“七棄”,“婦人七去:不順父母,為其逆德也;無子,為其絕世也;淫,為其亂族也;妒,為其亂家也;有惡疾,為其不可與共粢盛也;口多言,為其離親也;竊盜,為其反義也。”
(三)三不去
“三不去”是指婦女有“有所娶無所歸”、“與更三年喪”、“前貧賤後富貴”三種情形之一,而丈夫不得任意要求與妻子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