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戲劇主題活動中的契約製訂
曹璐璐1,張金梅2,鄧明茹3
(1巢湖學院教育係,合肥,238000)(2南京師範大學教育科學學院,南京,210097)(3南京雨花實驗幼兒園,南京,210097)
【摘要】本研究采用“計劃、行動、反思、再反思”的螺旋式行動研究範式,在契約精神指導下,以大班戲劇主題活動“花木蘭”為例,探究了戲劇主題活動契約製訂的內容、類型、方式及契約的運行與維護,以幫助教師解決戲劇主題活動秩序管理方麵的困惑,從而更有效地開展戲劇主題活動。研究者還據此提出了相應的教育建議。
【關鍵詞】幼兒園;戲劇主題活動;契約;行動研究。
【中圖分類號】G61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4-4604(2014)09-0013-06。
兒童戲劇教育強調遵循、保護兒童的戲劇天性,給予兒童充分的自由創作空間,尊重及張揚其〔1〕戲劇創作潛力。然而,有些教師在“大膽放手”之後,在麵對活動出現“刹不住車”“控製不了局麵”“孩子們太瘋了”的情況時,可能會感到茫然乃至產生抵觸情緒。他們不知道如何既能激發幼兒的興趣,又能維持教學活動秩序。為此,研究者嚐試製訂戲劇主題活動中的相關契約,以幫助幼兒園教師擺脫在戲劇主題活動秩序管理方麵的困境,並借此進一步完善戲劇主題活動契約製訂的理論與實踐體係。
一、研究設計。
(一)研究方法。
本研究以行動研究為範式,以大班戲劇主題活動“花木蘭”為個案,綜合運用觀察法、訪談法、實物分析等方法,進行“計劃、行動、反思、再反思”〔2〕的螺旋式行動研究。
(二)研究對象。
研究者以南京市Y園為研究對象。Y園是兒童戲劇教育實驗基地。在預調查中,Y園的教師反映,他們在戲劇教育教學管理方麵遇到較多困惑,願意配合研究者開展相關研究。
本研究的合作教師D,教齡15年,本科學曆,參加過有關兒童戲劇教育的培訓並組織過一個戲劇主題活動,具備基本的戲劇教育知識與技能。
D老師所帶的大班共34名幼兒(男20、女14)。該班幼兒在中班時曾開展過一個戲劇主題活動。總體來說,該班幼兒識字量較大,語言表達能力較強。
(三)相關概念。
1.戲劇主題活動。
戲劇主題活動是指師幼圍繞某一主題,共同建構從戲劇表達、戲劇創作,直到最後成型的戲劇〔3〕表演的一種兒童教育活動的組織形式。
2.戲劇主題活動契約。
用通常幼兒園秩序管理的常規要求戲劇活動中的幼兒,難免會使幼兒感到拘謹、放不開。結果可能是,即便活動表麵看上去很有秩序,但戲劇活動的遊戲性和教育教學效果卻會被減弱。戲劇主題活動契約不完全等同於通常的幼兒園秩序管理常規,它具有戲劇活動的假定性、流動性以及一定的遊戲精神。本研究所說的戲劇主題活動契約是指,以契約精神為指導,以培養幼兒公民意識、踐行民主主義教育為目的,通過平等協商方法建構的服務於戲劇主題活動的規則、約定。
二、研究過程。
戲劇主題活動開展之前,研究小組共同觀看有關視頻,結合視頻案例學習有關戲劇主題活動契約的理論,了解契約的內涵,確定研究目的與內容。研究者根據方便性原則,從已有大班戲劇主題活動方案中進行篩選,選擇了空間變換頻繁、對團體合作等要求較高,且幼兒較為熟悉的“花木蘭”戲劇主題活動。戲劇主題活動“花木蘭”包括“我是小小花木蘭”“木蘭這一家”“女扮男裝替父從軍”“英勇抗戰”“大獲全勝”等十一個子活動。
幼兒創編的劇本包括《木蘭練功》《英勇抗戰》《慶功宴》《木蘭回家》四幕。 在準備這個戲劇主題活動期間,研究者先和教師D討論,請其結合實踐經驗對活動中可能涉及到的契約進行預設。在實施過程中,研究者進行跟蹤、觀察,作階段性分析與調整。每個階段結束後,研究小組共同反思活動過程與結果,總結經驗與不足,據之調整計劃,再行動、再反思。
三、研究結果與分析 通過自下而上的行動研究和研究小組間的對話,研究者對戲劇主題活動契約的內容、類型、特性、建立方式、運行過程進行歸納。
(一)契約的內容。
戲劇主題活動包括戲劇表達、戲劇創作和戲劇表演三個環節。在前兩個環節中,幼兒具有演員和觀眾雙重身份,且兩種身份頻繁切換。在前兩個環節中,他們的活動空間比較隨意,不一定是正式的舞台。在戲劇表演環節,幼兒的觀眾或演員身份則區分得比較清楚,演員的活動空間就是在“劇場”裏或“舞台”上。以戲劇主題活動“花木蘭”為例,研究者和教師D、幼兒一起協商、製訂了契約。
“聽的約定”是由教師和幼兒共同協商形成的,是指看到“暫停手勢”就停止與戲劇活動無關的活動,保持安靜並注意傾聽的約定,這個約定以顯性的書麵形式呈現在活動區。
“假嘛假嘛的約定”即“假定性契約”,這是觀眾和演員之間達成的約定。他們通過口頭約定,確認雙方已經達成“假裝這是真的,其實這是假的”的共識之後,分別觀看或表演戲劇活動。形成這個契約的背景是,部分男孩拒絕扮演戲劇中的“古代美女”,教師就與他們協商,“我們來扮演女生,假裝自己是戲裏的‘古代美女’”“不用擔心,即便扮演女生,大家也知道你實際上不是女生”。
“戰鬥寶典”是有關攻擊範圍的約定。這是在“花木蘭”主題活動背景下,應幼兒安全需要而生成的契約,屬於顯性的口頭契約。教師和幼兒約定,使用“兵器”的演員隻能接觸(攻擊)同樣有“兵器”的演員,且“兵器”隻能接觸(攻擊)其手上的“兵器”。對於沒有使用“兵器”的演員,則隻能用手臂接觸(攻擊)其手臂,且要控製力度。
“評價的約定”是表演過程中與觀眾商訂的有關評價的約定。在活動現場,研究者發現,幼兒A經常以斥責的口吻評價演員,影響了大家的情緒,因而研究者與之協商並達成共識:每個人都是平等的,應當受到尊重。提建議或問題時要用溫和的方式,而不是訓斥、嘲諷。這是屬於個別的、顯性的口頭契約。
“行動地圖”是有關演員在舞台上的行動路線的約定。戲劇的故事情節要求演員在舞台上頻繁走動,為避免混亂無序情況的發生,教師和幼兒針對在舞台上行走時可能遇到的問題,通過事先討論,製訂了行走路線,包括候場位置、上下場路線和舞台站位等。之後,教師將路線畫在紙上並張貼在活動現場,並命名為“行動地圖”。這是屬於集體的、顯性的書麵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