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計《招生章程》:話中有話巧思量
計謀釋義
我國各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會公布有關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這些信息主要包括:高等學校全稱、校址(分校、校區等須注明)、層次(本科、高職或專科)、辦學類型(如普通高等學校或成人高等學校、公辦高等學校或民辦高等學校抑或是獨立學院等)、在有關省(區、市)分專業招生人數及有關說明、專業對外語的要求、經批準的男女生招收比例、身體健康狀況要求、錄取規則(如有無相關科目成績或加試要求、對加分或降低分數要求投檔的考生及投檔成績相同考生的處理、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等)、學費標準、頒發學曆證書的學校名稱及證書種類、聯係電話和網址以及其他須知等。
教育部在!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中明確指出:“高等學校的《招生章程》是高等學校向社會公布有關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其內容必須真實、準確、表述規範,且必須經高等學校的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招生政策規定進行審核備案。高等學校《招生章程》經審核備案後方能向社會公布,且不得擅自更改。民辦高等學校、高等職業技術學校在招生宣傳(廣告)中不得使用模糊或隱瞞辦學類型、層次的簡稱。學校法定代表人應對學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高等學校依據《招生章程》開展招生工作。”
計謀案例及【點評】
【案例1】
考生方琴(化名,以下案例均使用化名)報考中國民航學院(現已更名為“中國民航大學”)空中乘務專業,麵試時,學院發給她的《招生簡章》中說“按照高考成績及綜合測試成績全麵衡量擇優錄取”,但在錄取過程中,校方卻按《招生章程》規定的“對於空中乘務專業按藝術類進檔的考生,按照綜合測試成績由高分到低分錄取”。盡管她的高考文化成績在本省同類考生中名列前茅,卻沒能考入自己向往已久的中國民航學院。
在向學院多次申訴無果後,方琴將中國民航學院的頂頭上司——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告上了法庭,請求法院判令民航總局履行自己的行政職責,撤銷民航學院違反國家高考招生政策、規定及法定程序製定的《招生章程》,並索賠315萬元。
2007年3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以“向被告民用航空總局所提行政複議申請事由不屬法定的行政複議範圍”和不符合行政訴訟的“起訴條件”為由,駁回起訴。
(【點評】)
考生方琴報考中國民航學院依據的是該校公布的《招生簡章》,而該校錄取時,則是按學校頒布的《招生章程》中的有關規定具體操作的。一個是“簡章”,一個是“章程”,雖然隻有一字之差,但對考生填報誌願的作用卻非同。
首先,從法律上來說,《招生章程》具有很強的法律規範性作用,而《招生簡章》由於“簡單”,文字表述也不太嚴謹,甚至還帶有廣告宣傳的性質,所以一般不具備法律效力。
其次,從內容上來看,《招生簡章》僅介紹一般性報考內容,如學校簡介、當年招生計劃、往年錄取分數、專業介紹、校園文化等,而報考的核心內容(如錄取規則等)則可以不公開,但《招生章程》中,錄取規則等招生信息是其必須公開的主要內容。
考生方琴隻看到中國民航學院的《招生簡章》,而且這個《招生簡章》是她報名麵試時領到的,顯然帶有廣告宣傳的作用,卻並沒有注意到學校在官方網站上正式公布的本年度的《招生章程》,其吃虧也就在所難免了。
【案例2】:
2011年6月底,高考成績公布後,安徽省省級示範高中無為中學迎來不少高校的招生老師。喻先生的女兒理科考了645分,在填報高考誌願之前,和南京大學簽訂了一份預錄取協議,協議上承諾,隻要考生第一批次A誌願填報南京大學,學校就能保證錄取她。這份協議一式兩份,蓋上了南京大學的公章。
由於協議在手,喻先生就認為女兒考入南京大學是鐵板釘釘的事情,所以後麵幾個誌願都沒怎麼認真填,專業也是隨便找,看著順眼就填上了。但是,7月18號,當安徽省普通高校招生文理科一本批次結果出來時,喻先生的女兒才得知,自己並沒有被南京大學錄取。
南京大學招生老師解釋說:“往年我們都會追加一些名額帶走預錄取的學生,但是今年安徽分數線提高了不少,我校已經對該省生源追加至30多名錄取生,實在是一名學生也沒辦法再接收。對此,我們深表遺憾。”
【點評】:
“預錄取”是近年來高校為了搶生源而采取的一種措施,這種措施實際上是對《招生章程》中錄取規則的一種踐踏。根據招生政策,考生隻有達到南京大學在安徽的投檔線,他的檔案才能被投到該校,然後該校才能在網上錄取這名學生,而預錄取是在誌願填報和投檔線公布之前進行的,從錄取規則和招生政策上來說,預錄取是沒有法律效力的潛規則。如果考生的分數達到該校在當地的錄取線,沒有這一紙協議,學校也必須按規定錄取;而如果考生的分數低於該校在當地的錄取分數線,按照《招生章程》中頒布的錄取規則,即使有預錄取協議書,也無法被這所學校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