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論我國證券交易所製度的改革(1 / 2)

論我國證券交易所製度的改革

理論研究

作者:雍騰

[摘要]證券交易所在證券市場中具有證券交易平台、證券交易心髒、證券交易樞紐以及上市公司與證券公司自律組織的重要地位。但毋庸諱言,我國當前證券交易所應有的作用還沒有完全發揮出來,證券交易所的法律角色地位仍然不太清晰。為了增強我國證券交易所的活力與競爭力,必須大膽借鑒國際先進的監管實踐、立法經驗、判例與學說,從中國國情出發,進一步改革我國現行的證券交易所製度,進一步明確證券交易所的法律地位,強化證券交易所在證券市場中的自治與自律功能。

[關鍵詞]證券交易所 改革 公司製 會員製

一、我國目前證券交易所組織形態的定位

我國《證券法》雖然未使用“公司製證券交易所”和“會員製證券交易所”的概念,也未使用“會員製”三字,但在解釋上應當把《證券法》規定的證券交易所理解為會員製非營利法人,即會員製事業單位法人。主要理由是:(1)證券交易所不是財團法人,而是社團法人,《證券法》有關證券交易所的行文之中也多次出現“會員”、“會員費”等概念;(2)證券立法強調證券交易所的非營利性。因為,“證券交易所的積累歸會員所有,其權益由會員共同享有,在其存續期間,不得將其積累分配給會員”(參見《證券法》第98條第二款)。因此,可以將我國的證券交易所界定為社團法人中的公益法人、會員製證券交易所、事業單位法人。如果證券交易所被界定為會員製法人或者公益社團法人,還意味著證券交易所不是商人或者商事主體,不享有商事權利能力和商事行為能力,隻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此外,我國的證券交易所還具有企業法人的部分特征。

二、我國證券交易所實現公司化改革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環顧全球波瀾壯闊的證券交易所公司化改革運動或者非互助化運動,很難說這場運動純粹出於偶然因素;否則很難解釋本意實行會員製多年的國家緣何改弦易轍,改采公司製。公司化改革本身不是目的,但公司化改革可以強化證券交易所的自治地位,改善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監管。筆者認為,我國證交所公司化至少具有以下好處:

1.有助於證交所為追求利潤、降低風險而努力改善交易所的治理、管理與服務水平,提高證券交易所的競爭力。公司利益和全體股東利益最大化有利於降低董事和管理層的代理成本,吸納賢才,淘汰庸才,進一步強化對高管人員的激勵機製(包括股票期權等薪酬包)與約束機製(公司法有關董事義務與責任的規定均適用於證交所高管人員)。

2.有助於證交所吸納更多資本。證交所是管理密集型、技術密集型與資金密集型公司。證交所的發展與壯大離不開強大的資本支撐。證交所的主要業務收入來自券商的交易費用,其次才是上市費用。在一般情況下,交易業務的競爭比上市業務競爭更加複雜,因為除了規則的競爭外,還有技術層麵的競爭。公司製證交所采取股份公司的組織形態以後,尤其在上市以後,聚沙成塔、集腋成裘的集資功能不僅在證交所上市的公司身上展現出來,也將在證交所公司自身展現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