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社區矯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建議(1 / 2)

社區矯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建議

理論研究

作者:尹筆鋒

[摘要]近年來,我國社區矯正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就目前發展現狀來看還存在不少問題,主要表現為法律製度不完善,宣傳力度不足,專業人才和財力缺乏等方麵。為促進社區矯正工作順利開展,真正起到對社區矯正對象的矯治作用,針對上述問題作出了分析、建議和對策。

[關鍵詞]社區矯正 存在問題 對策建議

一、社區矯正工作基本概述

社區矯正是相對監獄矯正而言,是一種不使罪犯與社會隔離並利用社區資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區環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總稱。簡單地說,就是讓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在社區中執行刑罰。國外較常見的包括緩刑、假釋、社區服務、暫時釋放、中途之家、工作釋放、學習釋放等。中國的“社區矯正”,是指將符合社區矯正條件的罪犯置於社區內,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及社會誌願者的協助下,在判決、裁定或決定確定的期限內,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並促進其順利回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

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下簡稱“兩院兩部”)聯合下發了《關於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在北京等6個省(市)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2005年初,“兩院兩部”再次聯合下發《關於擴大社區矯正試點範圍的通知》,將試點範圍擴大到全國18個省市。2011年2月,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明確規定:“對判處管製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對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標誌著我國社區矯正法律製度的正式確立。至此實施了八年試點工作的社區矯正製度正式成為了刑法的法條,為我國進行社區矯正工作提供了根本上的法律依據,這對我國的社區矯正的發展、完善有著重要的意義。

二、目前社區矯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1、相關法律不完善,缺乏切實可行的獎懲激勵機製

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將社區矯正製度明確地進行了規定,社區矯正製度正式成為了刑法的法條,為我國進行社區矯正工作提供了根本上的法律依據,但是配套法律法規還沒出台,如相關法律對社區矯正對象隻有原則性的規定:隻要沒有新的違法犯罪,就不可能重新收監或加罰;隻要沒有重大立功表現,也不可能被提前解除矯治;缺乏可操作性的獎懲激勵機製,這種狀況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社區矯正對象配合矯正的積極性。此外,社區矯正的適用範圍有待進一步研究界定,如:在試行中發現有嚴重傳染疾病或重病而家庭無治療能力的、屬於吸販毒累犯的、居無定所、家中無人監管這類人員是否不宜社區矯正,有待於進一步探討並作出明確規定。

2、宣傳力度不足,社會知曉度較低

社區矯正是一個新事物,社會上的百姓並不了解社區矯正,需要我們通過大量的宣傳來向老百姓具體說明。聯合國第一屆防止犯罪暨犯罪處遇會議關於開放式刑事執行機構之相關建議案指出:“開放式刑事執行機構之運用,必須獲得一般公眾,尤其為機構所在地之社會有效合作,始能順利進行。因此之故,必須將各開放式刑事執行機構之目的與方法,及製度之實施基於執行者有相當自行節製能力之事告知公眾。關於此點,地方及國家新聞機構如能廣事宣傳,當極具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