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多邊投資擔保機構
理論研究
作者:尤紅豔
[摘要]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在國際投資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為緩解或消除外國投資者對東道國發生政治風險損害其投資安全的擔心,在世界銀行主持下製定了《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建立了MIGA,以直接承保成員國私人向發展中國家投資時可能遭遇的政治風險,鼓勵資本向發展中國家流動,促進成員國的經濟發展。
[關鍵詞]多邊投資 擔保 商業風險
一、多邊投資擔保機構概述
多邊投資擔保機構(Multination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MIGA)成立於1988年,是世界銀行集團裏成立時間最短的機構,1990年簽署第一筆擔保合同。多邊投資擔保機構的宗旨是向外國私人投資者提供政治風險擔保,包括征收風險、貨幣轉移限製、違約、戰爭和內亂風險擔保,並向成員國政府提供投資促進服務,加強成員國吸引外資的能力,從而推動外商直接投資流入發展中國家。作為擔保業務的一部分,多邊投資擔保機構也幫助投資者和政府解決可能對其擔保的投資項目造成不利影響的爭端,防止潛在索賠要求升級,使項目得以繼續。多邊投資擔保機構還幫助各國製定和實施吸引和保持外國直接投資的戰略,並以在線服務的形式免費提供有關投資商機、商業運營環境和政治風險擔保的信息。當今的商業界越來越清楚地認識到發展中國家存在著很好的投資機會。
然而,對不穩定政策環境的顧慮、對政治風險的洞察以及對具體投資機會的忽視常常會阻礙投資。結果,作為經濟增長的關鍵驅動因素,外商直接投資的大部分僅投向少數幾個國家,從而在很大程度上忽視了世界上最為貧困的人群。
該機構通過兩種方式應對上述顧慮:一是通過向投資者和貸款者提供政治風險擔保;二是通過提供技術援助協助發展中國家吸引私人投資。
二、多變投機擔保機構的曆史發展
多邊投資擔保機構成立於1988年6月,但成立機構的建議早在1961年就提出過,世界銀行也曾於1966年起草“機構”協議草案,並先後28次討論並修改這一草案。但因各方分歧很大,草案一直未獲得通過,世界銀行決定停止有關“機構”的討論工作。1981年,世界銀行決定重新討論建立“機構”的問題。經過4年的工作,1985年世界銀行通過了《多邊投資擔保機構條約》(也稱《漢城公約》,簡稱《公約》)。根據《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公約生效必須滿足以下條件:一是必須有5個一類國家(發達國家)和15個二類國家(發展中國家)簽署並核準;二是這些國家認購股份總額須達到“機構”法定資本的33%。1987年10月,有關國家召集會議,決定1988年4月30日前核準《公約》的國家為創始會員國。1988年6月8日,在華盛頓舉行成立大會,多邊投資擔保機構正式成立。
根據《公約》規定,機構法定資本為10億特別提款權,分為10萬股,每股1萬特別提款權,每個會員國認股數不得少於50股。從《公約》對會員國生效之日起90天內,每股股金的10%須以現金繳付(發展中國家可以本國貨幣支付25%),另有10%用不可轉讓的無息本票或類似債券繳付。餘下80%在機構需清償其債務時催繳。
截止到1994年6月6日,已有147個國家簽署了加入“機構”的《公約》,其中120個國家已核準《公約》,中國於1988年4月30日核準了《公約》,成為機構的創始會員國,認購股份達3.138%,在第二類會員國中居第一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