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經驗對我國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發展的啟示
企業成長
作者:陳淩霜
[摘要]從企業年金運行的籌資繳費環節、投資積累環節和領取給付環節三個角度,通過對西方主要國家所製定執行的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進行分析比較,同時考慮我國的實際情況,進一步論證我國從TTE稅製向EET稅製的轉變是否合理並具有可行性。
[關鍵詞]企業年金 養老保險 稅收優惠
一、西方主要國家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發展現狀及其有關政策
(一)西方主要國家企業年金概述
根據目前國際對年金優惠政策在年金籌資繳費環節、投資積累環節和領取給付環節是否免稅(征稅為T,免稅為E),將年金優惠政策予以劃分為8種類型。目前國際上各個國家采用最多的稅製是EET稅製,即允許雇主與雇員從他們的稅前收入中扣除養老金繳費額,並減免養老金投資收益所得稅,但對養老金領取時則和其他應納稅所得額一樣,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英國企業年金稅製類型與內容
英國政府在建立社會保障體係的過程中,為吸引和保護人才,激勵雇員,保障企業長遠發展和減輕政府的財政負擔,建立不同形式的企業年金計劃。
根據資金籌集和運作模式將企業年金分為待遇確定性和繳費確定性。待遇確定性一般是根據工資按一定的比例來計算養老金,由於稅收原因,一般養老金總數不能超過最後工資的2/3;繳費確定型不能預先確定養老金待遇的工資比例,雇員隻按工資收入的一定比例進行繳費。
在滿足法律規定的條件下,企業年金計劃才可以獲得免稅許可,即對雇主和雇員所繳納的保險費用和其基金投資的收益不征收任何收入稅、公司稅或資產增值稅。在企業年金給付環節,無論采取什麼方式均需繳納收入稅,僅對一次性領取養老金的收入免稅。
(三)美國企業年金稅製類型與內容
從20世紀50年代開始,美國企業年金計劃發展迅速,對鼓勵居民儲蓄、緩和勞資矛盾、吸引優秀人才等方麵發揮了重要作用。在1974年過會頒布了《雇員退休收入保障法》規範了企業年金計劃,此後又出台了一係列的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
美國采用基金製來積累企業年金,特點是退休者養老金領取金額的來源是賬戶資金的積累。在基金製模式中,給每一位勞動者建立個人的賬戶,要求雇主和雇員分別向該個人賬戶繳費,這樣個人賬戶資金會在勞動者工作期間逐年積累,並對雇主與勞動者的繳費實行免稅優惠政策。
對雇主與勞動者繳費形成的養老基金的投資方式不同,將基金製分為A、B和C計劃,A是將所有的養老基金共同投資於資本市場,B是由勞動者自主選擇投資於資本市場,C是A、B兩種方式的綜合。
在企業年金給付環節,無論采取什麼方式均需像其他應納稅所得一樣繳納收入稅。
二、對我國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發展與製度設計的啟示
(一)籌資繳費環節
在籌資繳費環節,我國現行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對企業的繳費進行限額免稅扣除,但對個人的繳費卻沒有稅收優惠,無形中增加雇員的稅收負擔。
考慮到企業年金稅收成本和收益,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3年以基本養老保險和企業年金之間的關係為基礎的測算,說明企業年金作為一種重要的養老保險補充形式,作用不斷增強,積累額均高於基本養老保險。並在此基礎上,伴隨著累計稅收減少額的逐年增加,企業年金積累增加額始終保持在稅收累計減少額的5-6倍,這表明國家每投入1元資金將導致企業年金積累額增加5-6元。通過橫向比較可以發現西方許多國家采用EET模式對建立和發展企業年金有著重大的推動作用。我國也可對企業年金籌資繳費環節參考西方多個國家實施的EET模式,予以更多的稅收優惠,如對個人繳費也實行一定程度上的減免優惠,能夠以較低的稅收成本來獲取較大的企業年金累計增長額,降低為保證養老金替代率所帶來的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