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債轉股”的法律思考(1 / 2)

“債轉股”的法律思考

法律法規

作者:高花花

[摘要]由於曆史和管理原因,我國銀行和國有企業之間形成了大量的不良資產。作為收購、管理、處置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專業機構,“債轉股”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處理債務時運用的一種重要方式。債權轉股權作為我國一項經濟改革政策,肩負著盤活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和促進國有企業擺脫困境的兩大使命,然而,在“債轉股”過程中也遇到一些問題,引起法律的思考。

[關鍵詞]債轉股 債權 股權 法律衝突

一、“債轉股”的含義

所謂債轉股即債權轉股權,其本質是債權物權化,是指債權人將其對債務人所享有的合法債權依法轉變為對債務人的投資,增加債務人注冊資本或者債權人以其債權出資與債務人新設公司,並取得股權的投資行為,它包括債權的消滅和股權的產生兩個法律關係及過程。

“債轉股”不僅有利於盤活銀行不良資產,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對金融、證券市場的穩定、健康發展產生積極影響;還有利於強化銀行對企業的經營監督並促使銀行轉變經營觀念,提高服務意識,培植和爭取優質客戶;同時也有利於實現國有企業脫困目標,減輕國有企業負擔,既沒有增加財政支出,又減輕了企業還債負擔,銀行也獲得了管理權。

二、“債轉股”涉及的主要法律問題

“債轉股”工作已開展數年,然而,其法律環境並不令人感到樂觀。“債轉股”中有不少法律衝突,這些法律衝突關係著“債轉股”的成敗,也關係著法律的權威。必須科學的認識有關的衝突並探討其解決之道。

(一)“債轉股”與民法的衝突

一般意義上的“債轉股”是指債權人與債務人就兩者之間的債權債務,經平等協商,雙方同意並將債權人之債權合法地轉換成債務人企業相應股權的民事行為。然而,目前的“債轉股”思路卻正在吞噬我們原本就已十分薄弱的平等性觀念。可以說,債轉股正在摧毀私法中的平等理念,其主要表現有二:

其一,債轉股為債權人設置了不平等的待遇。銀行作為不良資產之債權人是普遍現象,有些甚至非常嚴重,但目前,與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相對應,國家僅設立了四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擬將不良貸款轉為股權,以甩掉曆史遺留的沉重包袱,而其他的非國有銀行(如股份製銀行、外資銀行)卻不能享有這一權利,這顯然人為地製造了不平等的競爭起點。

其二,債轉股為債務人設置了不平等的待遇。根據《關於實施債權轉股權若幹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債轉股主要為支持國有大中型企業改革與脫困。因此,非國有大中型企業或國有小型國有企業難以獲得債轉股的資格和待遇,這實質上是政府再一次以國家公權力介入市場競爭,幫助國有企業打敗競爭對手,這從根本上違背了節約政府權力的市場競爭法則。

(二)“債轉股”與公司法的衝突

債權能否用於股東對公司的出資,是債轉股的核心。因為債轉股實質上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債權向公司出資,這在公司法上卻難以找到合法的依據。我國《公司法》第24條第1款、第80條第1款明確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首先,從立法技術層麵而言,《公司法》對股東(發起人)出資的種類作了明確列舉,且並未使用“等”這一具有包容性的語詞,應當對上述條款作嚴格解釋,即除此以外不得再以其他財產或財產性權利(包括債權)出資。顯然,此處不能適用“法不禁止即自由”這一私法解釋原則。其次,從法律實施層麵而言,也應作禁止性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