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信息披露製度的法律基礎
法律法規
作者:宋倚君
[摘要]關於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製度的價值取向、意識形態國內學者早有定論,因此探討這些內容並非目的,對於這些內容的表述,與其說是關注於信息披露製度本身,不如說是關注於信息披露製度的背後:為什麼信息披露製度體現了此種價值取向?隻有理解了隱藏在具體製度背後的東西,我們才能更好的完善和執行我們的信息披露製度。
[關鍵詞]信息披露製度 企業的社會性 私法公法化 價值理念
信息披露製度從廣義上說是指凡涉及證券市場信息公開事宜的法律製度。而從狹義上說僅指證券發行公司在證券發行時和證券上市流通環節中,為維護公司股東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法將與其證券相關的一切真實信息予以公開,以供投資者作證券投資判斷參考的法律製度。本文所討論之信息披露製度僅僅限於狹義上的。
一、信息披露製度的起源
當今世界信息披露製度最完善、最成熟的立法在於美國。它關於信息披露的要求最初源於1911年的《藍天法》。1929年華爾街證券市場的大陣痛,以及陣痛前的非法投機、欺詐與操縱行為,促使了美國聯邦政府1933年的《證券法》和1934年的《證券交易法》的頒布。在1933年的《證券法》中美國首次規定實行財務公開製度,這被認為是世界上最早的信息披露製度。也就是說信息披露製度的產生是美國政府為了解決由於市場固有的缺陷而進行的調控。目的在於規範證券市場,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即信息披露製度的產生就是為了背負保護證券市場穩定和投資人利益的責任。
二、上市公司的社會性
雖然學術界對於企業的概念並沒有定論,但是還是達成了某些共識。如對於企業是具有經營性,是一定的人員與資金的集合體。對於企業的營利性,則是存在著爭議。而對於企業的社會性,則沒有人提及。英國的經濟學家科斯認為:企業與市場是兩個性質不同然而又可在一定條件下相互替代的資源配置體製,企業的顯著標誌是,它是價格機製的替代物,是一種代替市場協調生產的組織。在企業內部,生產要屬不同組合中的討價還價被取消了,行政指令替代了市場交易。隻要企業的行政成本低於其所替代的市場交易成本,企業活動的調整所獲收益多於企業的組織成本,人們就會采用這種方式。也就是說企業是市場在優化資源配置過程中的產物。是為了更好地配置資源而產生的一種組織體。不管企業自身願不願意,它從產生之日起都承擔起了資源優化配置的任務。所以我們可以說企業是具有社會性的。
我們在現今的立法中也對企業規定了種類繁多的社會責任。如企業在經營的過程中要注重保護環境、企業對於公益事業的支持等。我認為這些並非是給企業加上了社會責任與義務。而是企業從產生之日起就具備的。隻不過在資源相對匱乏的年代,我們為了創造更多的財富來滿足人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我們選擇了將企業的這些責任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