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命頂替受傷工友值班,能否索要加班工資?
小保信箱
小 保:
我們是一家公司的車間職工。四個月前,由於門衛張某在夜間巡邏時不慎摔倒骨折,不僅必須住院醫治,出院後還需在家療養百日,而公司出於難於招聘臨時工,也為節省開支,並未另請他人專門接替張某的崗位,而是以值班的名義,安排我們在每天上班之後輪流頂替。可一直以來,我們雖曾多次要求公司按加班處理,並向我們發放加班工資,但公司卻一再拒絕,理由為我們隻是幫助受傷工友值班不是加班,而根據有關規定,用人單位針對值班的員工並沒有支付加班工資的義務。請問:公司的說法對嗎?
李芳蕾等10人
李芳蕾等10人:
公司的說法是錯誤的,其必須向你們支付加班工資。
一方麵,你們從事門衛工作屬於頂班而非值班。值班是指勞動者根據用人單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日之外擔負一定的非生產性的工作,主要是因單位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擔任單位臨時安排或製度安排的與勞動者本職工作無關的工作。即表明看來,公司讓你們從事的門衛工作,因為具有非生產性質和安全防範性質,且屬於臨時調整,似乎符合值班構成要件,但事實並非如此。因為門衛一職,是公司固定設立的、長期的、穩定的工作崗位,公司安排你們“值班”實際上是借口或打著“值班”的幌子,讓你們共同頂替門衛張某的全部工作,這對於每一個人來說,雖然具有一定的臨時性,但讓你們輪流頂替的最終結果,完成的是一項事關門衛職責的整體工作,即從性質上說,你們屬於輪流臨時頂班,而非真正意義上的值班。另一方麵,你們的頂班構成加班。加班是指員工在法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之外、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根據用人單位的要求從事生產或工作。正因為你們頂替的門衛工作為公司根據自身目的及需求所安排,而非出自你們自願,且是在你們本身的工作職責、工作時間之外,也就理所當然地具備了加班的法律特征。再一方麵,公司必須向你們支付加班工資。《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即公司應當根據你們各自被安排頂班的不同時間段,按照不同的計算標準,向你們支付加班工資。
小 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