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獲得工傷賠償後殘疾等級加重,能否要求賠償差額?(1 / 1)

獲得工傷賠償後殘疾等級加重,能否要求賠償差額?

小保信箱

小 保:

一年前,我在一家公司上班時因遭遇事故被認定為工傷,並被鑒定為八級傷殘。工傷保險機構據此支付了我的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等全部費用,公司也支付了我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並解除了與我的勞動合同。8個月後,由於我覺得傷情日益加重,遂申請了複查鑒定。鑒於複查鑒定結論確認我為六級傷殘,我曾要求工傷保險機構及公司分別向我補償六級傷殘與八級傷殘之間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差額,但均遭到拒絕,理由是我已不再是公司員工,也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傷情加重與工傷事故之間存在關聯,更何況當初的一次性賠償,意味著不管日後出現何種情況,我都不再享有任何權利。請問:該理由成立嗎?

崔曉茹

崔曉茹:

工傷保險機構、公司的理由成立,即你無權索要差額。

一方麵,你已失去申請複查鑒定的資格。雖然《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鑒定。”但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鑒定權的享有,應以工傷職工與原用人單位繼續存在勞動關係為前提。你與公司解除了勞動合同,即意味著彼此之間不再有者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關係,自然也就失去了對應的權利。在此情況下,即使你已經被複查鑒定確認為六級傷殘,也不能成為索賠的依據。另一方麵,你已失去獲取差額的權利。《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即當初你獲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前提在於解除勞動合同,在條件已經成就,你已經實際取得的情況下,自然無權反悔。同時顧名思義,“一次性”是指隻有一次、不重複,即你與工傷保險機構、公司的權利義務已經終結。再一方麵,你必須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即從證據角度上看,正因為你無法提供證據證明自身傷情的加重,與原來的工傷事故之間存在關聯,也就決定了你隻能“承擔不利後果”。

小 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