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央行縣支行監督機製建設現狀及思考
銀行分析
作者:左明
《人民銀行法》賦予人民銀行製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維護金融穩定和提供金融服務三大職責。如何更好地完善和規範縣支行監督機製建設,提高監督效率,有效防範各類風險和案件的發生,對於履行好基層央行職能,將是一項長期的任務。本文結合人行普洱中支對轄內縣支行監督現狀及取得成效,剖析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相應的對策。
一、縣支行監督機製建設現狀
人行普洱中支黨委重視縣支行監督機製建設,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成立了以行長為組長,副行長、紀委書記為副組長,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中支內控監督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經成都分行黨委批準,對轄內縣支行采取“集中監督”模式,即:保持縣支行現有紀檢監察體製不變,縣支行設立紀檢組和監察室,監察室接受同級黨組和中支紀檢監察室及內審部門的雙重領導,分別配備一名紀檢組長和監察室主任(正股級),把支行的內審工作上收到中心支行統一管理,不再設內審機構及人員。
通過強化製度建設,確保縣支行監督工作機製的持續有效運行。中心支行製定了《關於加強縣支行監督管理機製建設的實施方案》,以及職能部門替崗檢查製度、會計股長異地交叉坐班檢查製度、崗位輪換製度、強製休假製度等規章製度,形成了規範嚴密的內控管理監督製約機製,使每一個部門、崗位,每一項工作、每一個環節都置於嚴格的製度約束之下,做到了有章可循,有章必循,違章必糾,形成了權責分明、互相牽製、共同防範的業務操作機製,為有效防範風險打下了堅實基礎。
中支對縣支行監督檢查主要從三個層次進行,即:中心支行紀委監督檢查,業務主管和監督部門監督檢查,縣支行同級監督檢查。即:
中支紀委組織檢查組每年到9個縣支行按檢查內容、程序和方法開展縣支行監督機製建設檢查、黨風廉政責任製檢查、執法監察、政務公開檢查等。
中支業務主管部門監督檢查主要采取:一是替崗檢查,即由中心支行組成替崗檢查組,在不事先告知的前提下,到被查支行接替營業部門工作。二是主管對賬檢查,即由會計核算中心、國庫部門負責人和支行分管副行長直接與財政、稅務、商業銀行、信用社等部門進行對賬。采取按日電話對賬,按旬、月末采用餘額對賬單方式對賬等方式,確保內外賬務的一致。三是會計股長異地交叉坐班檢查,即縣支行基礎業務主管按“循環方式”進行為期一個月的異地交流坐班。四是堅持要害崗位人員強製休假製度,即要害崗位人員在事先不知道的情況下,日終結束後通知離崗休假,並移交相關工作。五是突擊檢查,即中支統一組織檢查組,不定期並事先不通知的情況下,對支行會計聯行、國庫資金、發行資金、印押章證、計算機安全和槍彈管理等進行突擊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六是開展常規監督檢查,如會計財務、貨幣金銀、保衛等重要部門每年對9個縣支行開展現場監督檢查,國庫部門每年對50%縣支行開展現場業務監督檢查。
中支內審和事後監督部門的再監督檢查。內審部門每年組織開展履職審計、離任審計、後續審計、專項審計、績效審計、內部控製風險排查等監督工作。事後監督部門對縣支行的日常會計核算業務進行複審和檢驗,重點審核業務處理依據是否合法有效,賬務處理手續是否符合製度規定,會計處理結果是否準確,會計信息披露是否真實、完整,形成了全轄會計核算、國庫核算、貨幣金銀核算和財務核算等業務集中事後監督的風險防範體係。經過認真審核把關,對發現差錯及時發送“事後監督通知書”,並督促相關部門認真整改;為使各級領導及時了解、掌握全轄會計核算情況,按月通報差錯情況,按季寫出監督報告和整改工作情況,采取會議交流、約談、通報、預警提示等形式反饋給有關業務部門和縣支行,從而規範業務操作,把好資金風險安全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