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溫州金融改革看中小企業融資
企業論壇
作者:吳鬆濤 崔傑
【摘要】本文對溫州作為改革試驗區出台的“金融改革十二條”做了詳細的分析,指出其在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時,存在兩個障礙:政策的改革深度不夠;關於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不健全,存在不合理之處。對應的提出了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問題的三個措施。
【關鍵詞】溫州金融改革 中小企業融資
2012年3月2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設立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出台了“金融改革十二條”。仔細研究這十二條可以看出,對溫州進行金融改革試點的主要內容是規範發展民間融資、加快發展新型金融組織、鼓勵金融創新等,而之所以實施這些改革舉措是因為在溫州出現的中小企業資金鏈困局。從2012年到現在的溫州,呈現一種資金的迷局,一方麵很多中小企業缺乏資金,經營難以為繼;另一方麵在溫州存在8000億元以上的巨額民間資本,閑置在哪裏無處投資。政府出台“金融改革十二條”的目的,就是希望能疏導民間資本進入市場,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
一、溫州金融改革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措施
(一)鼓勵和支持民間資金參與地方金融機構改革
為了能引導溫州民間資本融入中小企業,在十二條中鼓勵和支持民間資金參與地方金融機構改革。民間資本課依法發起設立或參股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組織。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可改製為村鎮銀行。引導民間資金依法設立創業投資企業、股權投資企業及相關投資管理機構。
(二)溫州金融改革助推民間資本陽光化
在溫州金融改革之前,溫州已經存在發達的民間資本融資,除了存在民間直接借貸、企業間借貸、企業集資(集股)、地下錢莊、典當行、民間租賃及民間票據貼現等民間金融形式外,還出現許多新的民間中介機構。其中一些非融資性中介機構,如寄售行、舊物調劑行等,也參與了民間借貸活動。受限於中小企業很難從銀行獲得貸款,溫州的中小企業主要通過民間資本融資。但是,這種民間融資的成本很高,有的民間短期周轉性資金的月息最高時竟達10%以上。
通過溫州金融改革,使得之前隱藏在地下的民間融資走向前台,允許民間資本成立小額貸款公司或村鎮銀行,在金融市場中打破壟斷,引入市場競爭。為了引導民間借貸陽光化、規範化,溫州在全國首創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由地方金融監管服務中心對各方行為進行監督管理。有了這個陽光化、規範化的融資平台,民間借貸供需雙方的信息透明了,風險降低了。
二、溫州金融改革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問題的障礙
(一)政策的改革深度不夠
在出台溫州的金融改革十二條前,很多投資者對其充滿期望,希望這一次能有重大突破,其中最被關注的焦點就是是否允許民營銀行進入和是否能放開利率管製,但很可惜,最後公布的總則及溫州的地方細則中都沒有明確對這兩點的改革舉措。
在溫州的金融改革十二條中,第二條尤其吸引人。第二條提到:“鼓勵和支持民間資金參與地方金融機構改革,依法發起設立或參股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組織。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可改製為村鎮銀行”,按照2009年銀監會的名為《小額貸款公司改製設立村鎮銀行暫行規定》的要求,村鎮銀行的主發起人必須是“銀行業金融機構”,且股份不少於20%,而企業法人最多10%。銀監會之前在2009年的規定實際上是把民間資本擋在了銀行業大大門外,這一次的金融改革十二條能否突破銀監會以前的限製,是投資者關注的重點。但直到目前為止,相關政策並沒有放開限製,民間資本依然無法成立能由民營資本控製的銀行。
(二)關於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不健全,存在不合理之處
首先,目前關於民間借貸沒有一個統一的法律,而是分散在《民法通則》、《民法通則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擔保法》和《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複》以及《刑法》等法律文件中。這就導致在出現關於民間借貸的法律糾紛時,可依據的法律條文很繁雜,部分法律條文互相衝突。而且,法院在判定一個民間借貸案件時的判斷標準也會受此影響,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