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探析建立會計核算監督工作評價體係(1 / 3)

探析建立會計核算監督工作評價體係

工作研究

作者:吳雲川

當前,人民銀行會計核算監督評價體係的構成包括了核算部門的內控管理、內審部門的專項審計、紀檢監察部門的執法監察等風險控製體係。但是,本文闡述的建立會計核算監督工作評價體係卻是不同於紀檢監察、內審部門的非連續性的重點檢查結論和評估,而是指事後監督中心通過連續的、及時的對營業、國庫、財務、貨幣金銀等業務的會計核算全過程進行審核、控製和檢驗後的總體監控評價。而這種評價是建立在客觀和事實的基礎上。

一、核算部門業務風險的具體分類

《中國人民銀行會計核算監督辦法》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監督部門應依據監督過程中發現的違規情況的性質及對資金安全的影響程度,將違規情況分為規範性問題、核算差錯和事故三類。但從實際監督工作情況來看,事後監督中心應以核算質量和資金安全的影響程度為標準,將核算部門在業務處理過程中產生的風險等級分為四類,即:重大風險、嚴重風險、較嚴重風險和一般風險。

(一)重大風險

重大風險是指核算部門前台經辦人員由於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相關規章製度和內控原則進行業務操作,引起賬務混亂、資金損失、係統癱瘓或造成一定的社會影響、潛在較大資金風險的差錯。具體包括:第一,製作虛假憑證、虛假報表、虛假賬簿。第二,撤換和惡意更改會計憑證,特別是原始憑證、報表賬簿。第三,賬務處理存在“一手清”情況,經辦人員使用其他人員的用戶代碼上機操作。第四,係統數據恢複未經部門主管審核批準。第五,手工填製轉賬憑證劃轉資金未經部門主管審核批準。第六,未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和人民銀行各項會計規章製度及操作規程,造成業務係統出現異常,不能正常處理各項會計業務。第七,其他有可能造成社會不良影響、資金損失或潛在的較大資金風險的差錯。

(二)嚴重風險

嚴重風險是指尚未造成資金損失,但風險隱患較大,極易引起結算糾紛、形成人民銀行墊款或造成一定的社會影響的差錯。包括:第一,支付憑證無效:付款憑證大小寫金額不符;金額、出票或簽發日期、收款人名稱塗改;付款憑證遺失;票據日期超過提示付款期、期票;付款憑證的簽發人簽章與預留印鑒不符;背書錯誤等。第二,發出業務差錯:資金彙劃業務與原始憑證不符,漏發、重發、錯發往賬等。第三,賬務記載差錯:串戶、重記、漏記、錯記、憑證與附件金額不符、退庫無依據等。第四,重要事項未審批:重要事項未按規定的審批權限審批等。第五,與“八相符”不符的差錯:賬賬、賬款、賬實、賬表、賬據、賬簿、賬卡和內外賬不符的差錯。第六,上述差錯以外的其他嚴重差錯。

(三)較嚴重風險

較嚴重風險是指賬務核算不規範,對核算質量影響較嚴重,但資金風險較小的差錯。包括:第一,賬務核算差錯:科目、賬戶、憑證使用錯誤及一般憑證遺失、利息計算錯誤、利息入賬不及時、未記複利、錯賬衝正不符合規定、表外業務未及時納入表外科目核算或記載錯誤。第二,漏蓋業務印章:漏蓋錯蓋轉訖章、業務公章、現金收訖章、現金付訖章等。第三,核算係統管理差錯:初始化、日終處理不在正常的營業時間,操作員未及時簽退,賬戶性質、計息方式、分成比例等係統參數設置錯誤。第四,繳存款差錯:時間不及時、範圍不正確、金額不準確、罰款未及時入賬等。第五,上述差錯以外的其他較嚴重差錯。

(四)一般風險

一般風險是指影響會計核算質量,但無資金風險的差錯。包括:第一,漏蓋或加蓋印章錯誤差錯:憑證、報表等會計資料漏蓋個人名章、附件章,加蓋的章印不符合相關製度等。第二,憑證要素不規範:大小寫金額、日期填寫不規範,未寫附件張數、憑證與附件張數不符等。第三,核算係統操作差錯:支票業務未錄入號碼或錄錯號碼,卡片要素與憑證、報單內容不符,重要空白憑證出售和使用與填寫的表外科目憑證不一致,重要空白憑證分戶賬與登記簿核對不相符等。第四,資料報送差錯:核算部門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事後監督中心報送資料,應報送的會計資料種類或份數不全,資料交接清單與報送的資料不符。第五,差錯整改不及時:未按事後監督中心提出的時限要求及時整改差錯。第六,上述差錯以外的其他一般差錯。

二、事後分層監督的具體內容

(一)日常核查

事後監督中心各崗位工作人員應嚴格履行好工作職責,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會計核算監督辦法》的要求及其他監督管理規定,在法定的監督工作日之內,審核好核算部門業務處理依據是否合規有效,賬務處理手續是否符合製度規定;加強核算過程監督,重點監督核算部門會計核算風險環節,維護資金安全;檢驗核算部門會計核算結果是否準確無誤,會計信息反映是否真實完整;發現和督促糾正核算部門會計核算的違規情況,及時反映違規行為;向核算部門提出完善會計規章製度、會計管理和內部控製的意見和建議。

(二)崗位互查

事後監督中心應按照相互製約和分工負責的原則合理設置崗位,對各監督崗位要設置A、B角,以防範監督人員兼職核算崗位或參與核算部門的會計核算;防止監督人員違反審核程序或超越權限實施會計核算監督;杜絕監督人員代替被監督對象更改差錯和隱瞞、遲報重大差錯、事故和舞弊行為的發生。同時,A、B角至少每個月都要選取某一時點對會計核算風險環節產生的監督業務進行互查,以進一步把好會計核算質量關,促進會計核算規範化,加強風險防範。

(三)分管領導檢查

分管領導應定期或不定期檢查事後監督中心工作開展情況和各項規章製度執行情況,針對發現的問題和不足,督促工作人員不斷改進工作質量、規範監督操作和提高履職能力,加強責任感、緊迫感、使命感和風險防範意識,努力做好各項會計核算業務監督工作,確保所監督的業務不發生差錯和風險。

(四)部門主管抽查

部門主管應對監督人員審查核算部門會計核算業務的合規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情況、核算部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和人民銀行各項會計規章製度及操作規程情況、監督人員按照監督辦法和具體業務監督流程要求實施監督情況、監督人員記錄每日監督過程和方法及分析和反映會計核算監督工作結果情況、監督人員跟蹤核算部門差錯處理和糾正情況等重要環節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

三、事後監督實施評價工作的步驟

事後監督中心要通過日常的監督核查、監督崗位之間的互查、分管領導的檢查、部門主管的抽查等多個層次,對不同風險點實行全麵監督和重點控製。在分層監督的基礎上,針對發現的不同情況和問題,結合涉及核算差錯風險對會計質量和資金安全的影響程度以及核算風險發生的頻率,采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對核算部門核算風險進行綜合評價。事後監督中心對會計核算業務評價程序包括評價實施、評價報告和評價反饋等步驟。評價實施,是指事後監督人員對已經發現的各類核算風險進行識別、歸類、綜合,並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會計核算監督辦法》及其他監督管理規定進行準確定性;評價報告,是指事後監督人員以監督過程中查實的核算風險為基礎,並結合業務監督過程中所掌握的核算部門內控機製建立和內部管理情況,指出存在問題,提出完善會計規章製度、會計管理和內部控製的意見和建議;評價反饋,是指事後監督中心通過《會計核算監督通知書》、《事後監督工作動態》、《內部監督通報》、會計工作聯席會議、事後監督工作聯席會議、監督情況通報會等各種形式和渠道,向上級行、分管領導和核算部門反饋監督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