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上海)自貿區金融開放與金融監管創新政策建議
經濟研究
作者:劉微等
[摘要]:在國際貿易自由化格局下,中國為應對新的貿易發展局勢和金融挑戰,決定成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推進上海金融開放,以帶動全國金融改革新局麵。通過介紹上海金融開放的現狀,以及上海自貿區金融監管存在的問題與分析。最後,從金融開放和金融監管兩方麵,對上海自貿區金融改革提出相關有價值的政策建議。
[關鍵詞]:上海自貿區 金融開放 金融監管
一、上海自貿區金融開放現狀
上海自貿區在金融開放領域實施了準入前國民待遇、競爭中性原則、負麵清單管理、核準製改為備案製等一係列政府職能轉變舉措。為加快金融製度創新,《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提出在風險可控前提下,在試驗區內對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金融市場利率市場化、人民幣跨境使用等方麵創造條件進行先行先試。以下是金融開放中三個重點項目:
1、投資開放
2013年12月2日,在央行公布的《關於金融支持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的意見》中提出“暫停或取消投資者資質要求、股比限製、經營範圍限製等準入限製措施”。同時,自貿區內的投資者基本上完全取消了核準製,基本都改為了備案製,備案權力基本都下放給上海市政府。投資領域開放步伐異常之大,便利化程度基本與國際接軌。
2、允許人民幣跨境結算
未來用人民幣進行跨境國際貿易結算將獲得許可。上海地區的銀行可在“了解你的客戶”、“了解你的業務”和“盡職審查”三原則基礎上,憑區內機構和個人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辦理經常項下、直接投資的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以往國際貿易基本以外幣結算,今後隻要雙方協商確定,就可以以人民幣結算。
3、銀行業開放
2013年9月 29日,經國務院批準,銀監會發布《中國銀監會關於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行業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對中外資銀行入區經營發展、區內設立非銀行金融公司以及區內開展離岸業務等 8項內容予以明確。一是支持中資銀行入區發展;二是支持區內設立非銀行金融公司;三是支持外資銀行入區經營;四是支持民間資本進入區內銀行業;五是鼓勵開展跨境投融資服務;六是支持區內開展離岸業務,允許符合條件的中資銀行在區內開展離岸銀行業務;七是簡化準入方式。將區內銀行分行級以下(不含分行)的機構、高管和部分業務準入事項由事前審批改為事後報告;八是完善監管服務體係。支持探索建立符合區內銀行業實際的相對獨立的銀行業監管體製,貼近市場提供監管服務,有效防控風險。
二、上海自貿區金融監管存在的問題與分析
1、我國現行金融分業監管模式不符合世界金融監管發展趨勢
從世界金融監管發展趨勢上看,隨著混業經營的趨勢增強,金融業統一監管成為了主要趨勢。與混業經營的趨勢相適應,越來越多的國家和地區轉向了統一監管模式,1996年以後,澳大利亞、冰島、韓國、英國、日本都開始實行統一監管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