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法頒布對海南旅遊之影響淺析
經濟研究
作者:陳傑
[摘要]:2013年4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草案出台,同時定於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全國性的規範性強製性法律文件實施勢必會對海南的旅遊市場及旅遊島建設形成大規模影響。旨在通過從遊客,旅遊經營者,旅遊從業者以及政府主管方等角度著手調研,了解旅遊法的頒布對海南國際旅遊島建設的促進作用。
[關鍵詞]:《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 海南旅遊 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作為建國以來的第一部旅遊法,其地位是極為重要與特殊的,重要性在於其首創性,正因為它是第一部係統的旅遊法,因而人們對其的關注與期望都是極高的,希望通過這樣一部法律來改善調整當下旅遊發展之亂象。海南國際旅遊島作為中國最熱門的旅遊目的地,在旅遊法未頒布之前的建設國際旅遊島進程中一直缺乏專門的法律予以調整相關矛盾,《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的頒布能否對海南旅遊乃至全國旅遊的亂象進行根本治理,能否對旅遊市場進行重新洗牌,對中國最大的旅遊目的地—海南省的旅遊發展有多少影響與多大程度的促進正是本文的分析目的之所在。
1 對遊客主體的影響
《旅遊法》強調的一個重要原則是“維護旅遊者權利”。其核心是,旅遊者有權知道其購買的旅遊產品和服務的基本信息。當前,絕大多數的遊客對旅遊目的地的情況不甚了解,新法要求旅行社在對旅遊線路進行宣傳時,必須實事求是。不能利用遊客對旅遊目的地信息不了解的劣勢,做出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以誤導遊客購買旅遊產品和服務。今後,遊客在出發時有權知悉旅遊目的地的地接社和景點景區的相關信息,以便發生糾紛時可以及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此外,還享有調整旅遊行程安排、服務項目參觀的具體內容和標準,自由安排時間,旅行社責任豁免等權利。
在自主選擇權方麵,新法明確規定,遊客可以自願地去選擇旅行社,有權拒絕強製交易行為。在自費項目上,如果旅行社沒有征得遊客的同意,私自安排參加自費項目,以及導遊、領隊與經營者串通起來強迫、脅迫遊客購物的,遊客有權拒絕。新法還規定,在旅遊結束後30 日內,如果遊客要求退貨的,旅行社應當為其辦理退貨手續並先行墊付退貨貨款。針對旅遊安全,新法還特別規定,當地政府及相關機構負有遊客的救助責任。
旅遊法總則部分規定了旅遊法的基本原則,其中,第3條國家依法保護旅遊者權利的規定內含了旅遊者的安全權利,第6條旅遊經營者服務原則明確規定了旅遊者安全問題,這些原則規定對整個旅遊法的旅遊者安全保障規定起到了綱舉目張的統領作用。原則要落到實處,需要具體的條款來支撐,旅遊法的112條規定中,約有52條直接或間接地規定了旅遊者安全保障問題。
2 對經營主體的影響
2.1 對旅行社的影響
《旅遊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遊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安排的除外)。”這條規定在一定程度上限製了旅行社出售低價團和購物團的產品,限製了不合理定價,使產品的價格回歸到一個合理範圍,旅行社之間不再靠價格戰,而是靠服務、規模和經營策略來競爭,一定程度上整頓了旅遊市場的秩序。《旅遊法》實施後,隨著產品價格的提高,更多的消費者會選擇自由行產品,相應的旅行社自由行產品的數量將會增多,提高包機、包船等集中采購的產品比例,同時降低地接成本;消費者出遊將會自願購物,自由選擇購物地點,旅行社和購物店之間的合作將會越來越少,能夠避免消費者購買質價不相符的商品,消費者的權益將會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