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2C電子商務征稅研究
行業動態
作者:孫慶春
[摘要]:隨著《稅收征管法修改意見稿》出台,對電子商務征稅的討論再次成為焦點。爭論的焦點在於如何征收,尤其對C2C征稅問題。C2C征稅隻是時機問題,其它稅收條件均已具備;C2C征稅應通過法律規範進行明確;C2C征稅不會對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產生大的衝擊,更不會對我國宏觀經濟產生大的影響。
[關鍵詞]:C2C征稅 可稅性分析 立法建議 影響
《稅收征管法(意見稿)》出台,其第十九條、第三十三條和第七十八條(七)分別對電子商務稅務登記、信息公開、稅額確認和稅收稽查等問題進行了規定。此意見稿一出,對電子商務征稅問題的討論再次成為輿論焦點。
國家對C2C征稅問題一直采取回避的態度,也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2014年,我國電商零售額達1.85萬億。若以此為基數,我國每年的稅收流失額達百億。[1]因為稅收流失嚴重,稅務機關一直在研究相關策略,呼籲將個人網店納入到征稅範圍。學界對C2C征稅的討論和研究總體上仍處於理論論證和初步實踐階段,研究重點集中在製度和完善相關立法方麵。[2]
一、C2C模式可稅性分析
(一)法理基礎
對C2C商家進行征稅是稅收公平原則的要求。稅收公平原則是法律的公平價值在稅法中的體現,即具有相同能力的納稅主體應承擔相同的稅賦。從公平角度出發,線上商家和線下實體商店隻是在銷售途徑上有差別,在本質上都是商品交易行為,對電子商務征稅公平的。同時,對於電子商務不同模式的稅收也應如此。B2B、B2C已經開始征稅,C2C也應當征稅。他們之間的差別隻是企業和個人之間的差別。
(二)經濟基礎
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為電商征稅奠定了經濟基礎。2014年,我國電商零售市場交易額達1.85萬億。因此,可以預見對C2C征稅能為國家帶來巨大的稅收收入。C2C征稅也是體現和維護市場公平秩序的要求。我國從改革開放逐步建立的市場經濟體製要求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然而,對個人實體店征稅,而對個人網店不征稅,無疑是對實體零售市場的巨大衝擊,對零售市場的公平競爭產生不利影響。
(三)製度保障
對電子商務征稅的製度保障日益完善。即將實行的納稅識別號製度對個人網店的稅務登記、稅收征收、防止偷、漏稅將產生重要作用。納稅識別號作為公民的第二張“身份證”,其終身不變的特性,將在企業、個人簽訂合同、協議,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動產登記,以及辦理其他重要事項時都將使用。作為自然人對待的個人網店將受製於這個製度。[3]
(四)技術支撐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應用到電商稅務征收的技術也在不斷得到改進和完善。這些技術的應用將為電商征稅提供強大的技術支撐。大數據技術、電子營業許可證、電子稅務登記、電子發票、網絡交易服務等技術已經在一些地區進行了試點並積累了相當的經驗。這些技術將使電子商務征稅的各個環節保持通暢。
二、C2C稅收立法建議
(一)C2C稅收應當堅持稅收中性的原則
我國的電子商務市場潛力巨大,但就目前的發展情況來看,與發達國家相比仍有較大差距,我國處於消費國的地位決定了征稅是必然趨勢。在製定相關法律或完善稅收法規的相關解釋時,必須在堅持法定、公平、效率、中性原則下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電子商務稅收模式。[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