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P to P網絡平台業務的潛在風險及發展建議(1 / 2)

P to P網絡平台業務的潛在風險及發展建議

行業動態

作者:劉慧傑

[摘要]:P to P是英文Peer-to-Peer的縮寫,中文翻譯成“點對點”,可以理解為:P to P網絡平台借助互聯網向資金需求者和理財需求者搭建的一個網絡交易平台。借款人在平台上發布借款請求;出借人通過平台將閑散資金根據自身偏好分散給具有不同信用等級的借款人。隨著網絡技術的不斷進步和發展,金融產品的不斷創新,P to P網絡平台業務猶如雨後春筍,日益蓬勃發展,它在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等問題上發揮了巨大的作用,但是浮華背後,卻存在著一定的風險,針對P to P網絡平台業務的潛在風險,我們在發展中應當重點解決哪些問題,就P to P網絡平台業務的潛在風險和發展建議做了一些總結。

[關鍵詞]:P to P網絡平台業務 潛在風險 發展建議

一、潛在風險表現如下

(一)一些P to P網絡平台利用平台優勢,吸收存款發放貸款,極有可能演變成非法金融機構,甚至存在非法集資行為。

網絡借貸平台作為借貸雙方牽線搭橋,隻相當於一個貸款中介團隊,它既不吸儲、也不放貸,這是其合法經營的底線,但是由於缺乏監管,很容易出現P to P網絡平台通過設計理財產品從放款人手裏吸儲再倒手放貸的非法集資形式。雖然每個出資人的放款金額都不算太大,但是一股股“小流”也能彙成“江河”,如果將這些金額都加起來也算是一筆不小的數目,可能會給投資者帶來巨大的損失。同時,非法集資活動又不同與一般的民間借貸,它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法律明確規定:因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所以投資者一定保持理性的頭腦,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

(二)業務風險,比如惡意欺詐、洗錢、資金跑路、非法騙貸活動等。這種活動存在很大的風險:一是將資金用來借新還舊,歸還以前逾期本金和利息等費用;二是借款人通過網站平台進行詐騙,資金到手後隨即卷款跑路;三是P to P網絡平台涉嫌詐騙,損害了很多投資人的利益。

由於交易數據、信用審核的權限都在P to P網絡平台手裏,出借人不能有效審核這些信息,也無從判斷真假,使得出借人處於非常不利的地位,很容易誤入歧途,P to P網絡平台經營者通過虛擬賬戶和在途資金,將沉澱的大量客戶資金用於風險較高的投資活動,可能引發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和操作風險,加大了洗錢、套現、欺詐等非法活動的風險。

(三)監管部門不明確,法律性質不明。P to P網絡平台身份模糊,很多網絡平台經營範圍是網絡信息技術,但實質是在利用互聯網開展借貸活動,即民間借貸的網絡版,而對於網絡平台借貸的性質、組織形式、經營範圍、業務指標等,法律上並未做明確的規定,監管處於真空狀態,監管部門不明確,監管製度缺失,缺乏法律保護。

(四)信用風險較高,項目質量相對較差。目前,我國征信體係尚不健全,P to P網絡平台不能像銀行等金融機構一樣登陸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係統了解項目中借款人的資信情況,及時了解和掌握借款人的信用、經營狀況及貸款用途等,從而不能進行有效的項目管理。

P to P網絡平台雖然可以依靠信息調查技術手段包括與公安部係統聯網的身份認證、與移動和電信等運營商合作的用戶認證及視頻、IP地址等,但身份資料和借款人用途僅通過網絡驗證並不可靠,有可能出現冒名頂替的現象,即一個人注冊多個賬戶用來騙取貸款的情況,從而導致了項目質量差的不良後果。

(五)虛假或不實宣傳,如有些網絡平台打著擔保公司擔保的幌子,宣稱有擔保公司提供全額本息擔保,而實際上並未與擔保公司簽訂相應的合作合同,或者成立“殼”擔保公司,即網絡平台的關聯企業,而實際該擔保公司並不具備相應的擔保能力。

(六)缺乏標準的風險防控體係。P to P網絡平台暫未建立完善的風控模型,如設立盡職調查、風險評估、專家評審、流程管控、風險預警、保後監管、製度防範等方麵都有待完善。

(七)用款方信息不對稱或不透明,諸如企業經營情況、財務狀況、管理水平、負債情況、還款能力、反擔保措施等,容易使投資人上當受騙。

(八)受央行降準降息政策的影響,銀行融資成本降低,民間資金為追逐高收益、高回報,很有可能通過P to P網絡平台流入一些限製性準入的行業,如房地產和“兩高一剩”(即高汙染、高能耗和產能過剩)等行業,通過繞過監管部門考核的“創新”融資方式,完成利益輸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