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三位一體”協調發展在推動法治中國建設中的重要意義
理論研究
作者:王正林
[摘要]: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對全麵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國家作出了整體部署,強調“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法治是一致的,社會主義法治必須堅持黨的領導,黨的領導必須依靠社會主義法治”。四中全會對堅持黨的領導與依法治國辯證關係的重要論述,對全麵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和長遠戰略意義。
[關鍵詞]:依法治國 依法執政 依法行政 法治國家
2014年10月20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四中全會在北京召開,首次以全會的形式專題研究部署全麵推進依法治國這一基本治國方略。依法治國是建設和諧社會題目中的應有之義,依法執政是保證依法治國成功的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和依法執政大係統中的一個子係統。依法執政是依法行政的前提,依法行政則是依法執政最直接的落實,也是依法治國最重要的落實。
一、依法治國是法治政府的前提和根本特征
(一)依法治國,要處理好黨、民主和法的三者之間的關係
多年來,處於執政黨地位的社會主義國家,在領導方法上,幾乎都遇到一個同樣的重大課題,即如何處理好黨、民主和法的三者之間的關係問題。一些國家由於在指導思想和方法上的失誤,給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造成巨大損失。如前蘇共在30年代的肅反擴大化。我黨在執政中,也遇到了這個多年想解決、而又解決不好的問題。反右鬥爭的擴大化,文化大革命都給我們留下了深刻的教訓。它告訴我們:曆史的經驗值得注意,要保障國家的長治久安,作為執政黨必須從理論上弄清黨、民主和法三者的關係。從實踐上找到如何處理和解決三者關係的有效途徑。對這個問題,我們黨一直試圖從根本上解決。鄧小平同誌在《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團結一致向前看》的報告中,曾指出:“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法製,必須使民主製度化、法製化,使這種製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從製度上和法律上,保證黨的基本路線和基本方針的貫徹落實,為新時期如何提高黨的執政水平、領導水平,提供了一條有效的新途徑。
(二)法治建設的核心問題,是處理好黨的領導與依法治國的關係。
“辦好中國的事情,關鍵在黨”。全麵推進依法治國,黨的領導同樣起著決定性作用。中國這樣一個有著獨特曆史文化傳統的國家,正麵臨激烈的現代化轉型,要處理好法治建設中出現的大量矛盾問題,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作用不可忽缺。實踐中,依法治國是我們黨提出來的,把依法治國上升為基本方略也是我們黨提出來的,而且黨一直帶領人民在實踐中推進依法治國,隻有在黨的領導下依法治國、厲行法治,人民當家作主才能充分實現,國家和社會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進。可以說,堅持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的根本要求,也是我國法治與西方“憲政”的根本區別。“社會主義法治必須堅持黨的領導,黨的領導必須依靠社會主義法治”,認識到二者的一致性,才能理順法與權的關係,讓治國理政有依據、法治建設有遵循。
(三)處理好民主與法治的關係,是推進依法治國的理論基礎和前提。
民主與法治是現代憲法機製良性運作的雙翼。兩者在一定條件下是可以統一的。具體來講,法治將民主製度化、法律化,為民主創造一個可操作的、穩定的運行和發展空間,把民主容易偏向激情的特性引導至理性的軌道,為民主的健康發展保駕護航。法治則通過對一切私人的、公共的權力施以必要的法律限製,從而保障公民權利,維護民主秩序;同理,民主也為法治注入新的內容和動力,以民主機製形成的法律製度,更能體現公共利益的導向,使法治為保障人權、自由及促進人們的幸福生活服務。民主與法治也非絕對的天然盟友。缺乏民主的法治,法律往往淪為工具,法治就不可能真正實現,成為“形式法治”。而缺乏法治的民主,由於缺欠憲法與法律製約,往往借“民主”之名,實施多數人暴政,人權無法得到保障,難免走向另外一種極端。在現代民主法治社會中,以法治支持民主秩序,並借助民主來完善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