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商業銀行存款保險製度研究綜述
理論研究
作者:付瑩
[摘要]:從我國商業銀行建立存款保險製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法律製度研究、風險分析、定價問題等角度對相應文獻進行綜述,以期為國內學者們進一步研究提供參考。
[關鍵詞]:存款保險製度 研究綜述
一、引言
今年我國存款保險製度的推出,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討論。國內學術界也曾掀起關於銀行存款保險製度研究的熱潮,有關研究文獻也十分豐富。筆者對此進行總結和梳理,以期為未來的我國銀行存款保險製度的研究提供更多的參考。
二、我國發展存款保險製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
汪冬華(2007)等從隱性存款保險製度的缺陷以及建立顯性存款保險製度的重要性兩方麵分析了我國建立存款保險製度的必要性。並從存款保險組織機構的形式選擇與存款保險範圍及方式的確定;存款保險最高限額的確定以及存款保險費率的設定等方麵探討了選擇符合我國國情和經濟發展狀況的存款保險製度模式遙。張文路(2009)則是通過一個動態博弈模型的分析,印證了一國建立存款保險製度對維護該國金融安全與穩定的必要性;而從準公共物品理論出發,能夠證明由政府發揮主導作用建立存款保險製度的必然性;在我國現有國情下,實行明示存款保險製度既十分必要又非常迫切。俞清卿(2012)則認為與其他國家從無到有建立起存款保險製度不同,我國本身就存在隱性的存款保險製度:當銀行瀕臨倒閉或倒閉時,政府會對其提供救助,並向存款人提供全額的存款保護。因此,建立存款保險製度本質上是將隱性的存款保險製度顯性化。李倩(2008)認為目前我國建立顯性存款保險製度的內部條件和外部環境都已經基本成熟,相關法律法規正在逐步完善之中,為有效控製金融風險,保護中小存款者利益,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有必要建立一種新的機製來輔助中央銀行實現穩定金融的目的,顯性存款保險製度的建立是可行的。
三、我國建立存款保險製度的法律製度研究
王海誌(2005)通過采用比較分析的方法,從存款保險體製、存款保險機構的組織形式、存款保險機構的職能、投保機構、投保方式、存款保險標的、存款保險最高限額、存款保險費率、存款保險基金的籌集運作九個方麵比較了各國存款保險製度的具體模式,並總結了各國存款保險法律製度對我國的啟示與借鑒。朱玉(2007)則通過對存款保險法律製度的宏觀一般性問題分析和微觀基礎理論探索,在充分借鑒國外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國情和現實條件,提出建構我國存款保險法律製度的安排。廖堅熏(2014)則主要通過對美國存款保險法律製度進行研究,在全麵解構美國存款保險法律製度的基礎上總結該製度的成效和經驗,提出基於我國當前的經濟、法律環境,借鑒美國的優秀經驗,建立我國的存款保險製度。我國應先構建我國存款保險法的法律環境,同時賦予我國存款保險機構監管職能,依據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實行風險費率製度和保險限額規則等。
四、我國存款保險製度的風險研究
李賢(2007)通過博弈論分析方法研究了存款保險製度中道德風險產生的原因,認為正是由於信息不對稱,存款保險製度提供的保護、穩定、救助等功能,在實際運行中相應地產生了存款人的道德風險、投保銀行的道德風險、金融監管機構的道德風險,並對宏觀經濟造成不良影響。並在理論研究的基礎上,結合案例分析,借鑒美德兩國存款保險模式的經驗教訓,認為防範存款保險製度中的道德風險問題,關鍵在於兩方麵:一是科學合理測算存款保險費率;二是設計公平合理又激勵相容的存款保險製度特征。邱兆祥(2014)等認為,在存款保險製度建立之初,首先要考慮的應該是銀行業市場是否會發生逆向選擇的問題。認為,防範逆向選擇問題應從四個方麵入手:第一,建立強製存款保險製度,對接審慎監管製度;第二,存款保險製度的功能定位要準確;第三,存款保險機構應該建立科學合理的定價機製;第四,積極引導隱性存款保險製度退出銀行業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