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違法少征稅款問題研究
理論研究
作者:張寒
[摘要]:從我國近年來基層稅務機關行政執法的實踐來看,執法行為不斷規範與完善,但仍有不盡如人意的地方。由於利益的驅動和稅款征收內部管理製度存在缺陷,稅收執法風險呈上升趨勢,其中稅務機關違法少征稅款的問題不容忽視。從如何發現違法少征稅款和如何追究責任的角度對稅務機關違法少征稅款的問題進行了深入分析,並提出了治理對策。
[關鍵詞]:稅收執法風險 違法少征稅款 法律責任
一、如何發現違法少征稅款
1.將稅收風險管理流程納入整個征管業務流程
違法少征稅款是稅收執法風險的一種表現形式,將稅收風險管理流程納入整個征管業務流程,有助於發現包括違法少征稅款在內的稅收執法風險。一是根據稅收風險管理業務需求對納稅人有關信息進行采集,對收集的信息要充分利用現有的數據發布平台,實現信息共享;二是設立風險評估專門機構,統一製定各風險的度量單位和風險度量模型,並通過測試等方法,確保評估係統的假設前提、參數、數據來源和定量評估程序的合理性和準確性;三是稅務風險管理職能部門應定期對各部門和業務單位風險管理工作實施情況和有效性進行檢查和檢驗。
2.強化內部監督體製
稅務機關除主動接受外部監督外,更重要的是不斷強化內部監督,其重中之重是加強稅收執法責任製管理。建立執法責任製,其目的在於建立科學的行政執法責任體係,規範執法權力的運行,防止執法權力的缺失或濫用。執法責任製工作不是某一個部門的具體業務工作,而是落實依法行政要求實施的一項內部管理工作。稅務機關各部門必須相互配合,包括分解崗位職責、細化工作規程、考核評議、過錯責任追究四個環節。稅務機關的這種內部監督,有助於及時發現違法少征稅款的稅收執法風險。
二、如何追究違法少征稅款的責任
1.稅務人員不依法行政的法律責任
作為稅務執法人員,應當忠於職守,幫助和教育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對違反者要給予嚴厲處罰,新征管法多個條款都對此進行了規定。如征管法第80條規定:“稅務人員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勾結,唆使或者協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按照刑法關於共同犯罪的規定處罰;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2.稅務人員瀆職行為的法律責任
這類行為主要反映於執法主體和執法人員,具體可分為:(1)稅務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財物的行為;(2)稅務人員玩忽職守,不征或者少征應納稅款,致使國家稅務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3)稅務人員濫用職權,故意刁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行為。
征管法第81條規定,“稅務人員利用職務上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征管法第82條規定:“稅務人員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稅務人員濫用職權,故意刁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調離稅收工作崗位,並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稅務人員對控告、檢舉稅收違法違紀行為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檢舉人進行打擊報複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