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談新形勢下的基層環境執法(1 / 2)

淺談新形勢下的基層環境執法

理論研究

作者:李猛飛

[摘要]:分析了基層環境執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提出了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廣大執法工作者應加強改革創新,提高執法能力。

[關鍵詞]:環境執法 存在問題 環境保護

環境執法是指國家機關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將環境法規中抽象的權利義務變成環境法主體的、具體的權利義務的過程,具體表現為法定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通過適用環境法律規範實施環境監督管理、解決環境糾紛等活動,是整個國家執法活動的一個組成部分,是現代環境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

一、基層環境執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第一,發展經濟與保護環境二者不統一。我國經濟發展不平衡,各縣級地方無論是在經濟基礎、區位還是發展環境上都比大中型城市有很大差距,招商引資和產業積聚都存在一定困難。縣級地方急需發展地方經濟,高薪技術引不來,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不願意來,有些時候隻能引進政策紅線邊緣的項目。這就給基層環保執法帶來難度,既要發展經濟又要保護環境,環境執法處於兩難境界。

第二,法律剛性不強,執法尺度難把握。我國的環境立法尚未從根本上擺脫計劃經濟的影響,許多方麵還留有空白。環境行政執法經常遭遇無法可依的尷尬局麵;許多生效的環境法律、法規、規章之間,缺乏協調和配合,經常出現規定交叉重疊的現象,有時甚至是矛盾和衝突,往往讓環境行政執法者無所適從;環境法律規定過於原則和抽象,既缺乏具體的操作規定,又沒有配套實施的措施,難以執行。從執法的法律依據來看,不同法律法規之間也存在衝突。目前我國雖然有二十多部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五十多項行政法規,但普遍存在著規定軟、權力小、手段弱等問題,導致環境執法或無法可依、或執法不嚴、或違法難究。

第三,管理機製不健全。現行的環境管理機製,使環保部門難以執法。一方麵環保部門仍屬地方政府管轄,幹部管理、經費保障等受到地方政府的約束,在環境執法問題上必須依靠地方政府,聽從地方政府,而且隨著公眾環保意識的提高,環保信訪投訴案件增高,基層環保部門形成了夾逢中求生存的局麵,既要保證群眾不能因為環保事件上訪,維護社會穩定,又要維護企業特別是維護財稅貢獻大的企業生存,還要使自己的行政行為符合法律要求,處理不好任何一方都會對環保部門不利;另一方麵基層環保能力和隊伍建設難以適應環保執法的要求,基層環保裝備差、人員素質不高是普遍現象。這為環境執法工作帶來很多實際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