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我國強奸罪的發展與完善(1 / 3)

我國強奸罪的發展與完善

法律法規

作者:翟良柱 羅躍霏

[摘要]:強奸是一種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犯罪,又是中外刑事律法及刑法學存在重大差異和許爭議的犯罪。強奸罪在現實生活中常見多發,特別是最近新聞接連曝出幾起出女大學遭到強奸的新聞,強奸是社會危害性較大,理論和實踐問題都很複雜的犯罪。比如:對婚內強行性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認定、對強奸的對象的認定、對奸淫幼女罪的主觀要件也存在不同看法等等。因此,對強奸罪的理論研究有待進一步加強。對強奸罪的研究,即涉及刑法基本的理論問題,又涉及倫理學、社會學的理論問題。因此,希望通過對我國強奸罪的發展梳理和橫向比較其它國家的強奸罪相關立法,完善我國的強奸罪的立法。

[關鍵詞]:強奸罪 發展 完善

一、引言

強奸犯罪時世界各國刑法立法與刑事司法關注的焦點之一。強奸自古有之,是一種古老常見的犯罪,隨著時代的發著,觀念的改變以及當時立法水平的局限,原有的強奸罪已經不能適應現代的社會,需要及時的完善以彌補與現實生活的差距。

二、強奸罪的曆史追溯

(一)古代的強奸罪

強奸罪是一種古老而常見的犯罪。據《路史·前紀》卷五記載:有巢氏時,“實有季子,其性喜淫,晝淫於市,帝怒,放之於西南。”這是目前有文字記載最早的性犯罪的雛形,同時也表現出了當時的社會對於此種行為所持的態度,認為是犯罪應該受到處罰。《尚書·大傳》記載:“男女不以義處,其宮刑”男女苟合,男子是要被處以宮刑。當然根據“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的觀念,對於貴族犯了奸淫之罪,是不適用宮刑的,可以以物代刑。在奴隸製後期,根據《尚書·呂行》記載,“宮刑宜赦,其罰六百瑗,閱實其罪”。當然,在奴隸製社會,奴隸被視為奴隸主的私人財產,奴隸主強奸奴隸的行為是可以被接受的,就好像是奴隸主在使用自己的財產,在當時並不構成犯罪。

到了封建社會,對奸淫行為的處罰更加嚴厲。《秦簡·法律問答》中記載“臣強於主奸,何論?比毆主。”毆主是死罪,因此,強奸女主人也是死罪。

唐律對奸淫罪的規定已經比較成熟和完善,在《唐律疏議》的和奸及強奸篇規定: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部曲,雜戶,官吏,奸良人者,各加一等,即奸官私婢者,杖九十,奴奸婢,罪同。奸他人曲部妻,雜戶、官吏婦者,杖一百強者,各加一等。折傷者,各加罪一等。明確規定對強奸處罰重於和奸這個說法已經和現在我國刑法學中的“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誌,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女性發生性行為或者奸淫幼女的行為。”的說法非常接近了。

在宋朝的法律中,根據宋代《慶元條法事類》規定,強奸者(女十歲,雖和亦同)流三千裏。《元史·刑法誌·奸非》載:強奸十歲以下幼女者,處死刑,強奸十歲以上少女者,杖一百七。明代的法律將強奸罪規定在侵犯人身權利的犯罪中。並有“奸幼女十二歲以下者,雖和,同強奸論”清朝對犯罪的規定更加仔細,犯奸罪除了包括強奸、和奸外,還包括刁奸、通奸。

《大清律例》卷三十三刑律,犯奸篇規定:“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奸者,無夫,有夫,杖一百。強奸者,絞;監候。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裏。犯問強奸,須有強暴之狀。婦人不能掙脫之情,亦須有人知聞,及損傷肌體,毀裂衣服之屬,方坐絞罪。若以強合,以和成,猶非強也。奸幼女十二歲以下者,雖和,同強論。其和奸,刁奸者,男女同罪。”其中對於強奸情形的認定較為困難,使得在現實中很難追究強奸者的責任。

(二)近代的強奸罪

1912年北洋鎮府頒布的《中華民國暫行新刑律》第285條規定:對婦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致使不能抗拒,而奸淫者,為強奸罪,處一等或二等有期徒刑。奸淫未滿12歲幼女者,以強奸論。1935年《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編分則第16章妨害風化罪對強奸罪作出了具體規定,規定的強奸罪的定義與暫行新刑律規定的強奸罪的概念相同,但對奸淫幼女構成強奸罪的年齡做了調整,即將幼女的年齡從12歲調高到14歲,奸淫未滿14歲幼女者,以強奸罪論。對輪奸罪加重處罰。該法典規定,強奸罪是親告罪,告訴才處理。

(三)新中國成立後的強奸罪

新中國成立前的革命根據地的立法中對強奸罪非常重視,例如:927年《湖南省懲治土豪劣紳暫行條例》規定,犯強奸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1931年《贛東北特區蘇維埃暫行刑律》,規定了強暴、威脅、藥劑、催眠等集體強奸的手段,並對奸淫幼女或趁機奸淫規定了不同的法定刑。1945年《蘇皖邊區懲治叛國罪犯暫行條例》,對強奸罪各種情節作了叫具體的規定。總之,根據地的立法條例中對強奸罪都作出了明文規定,並且有些條例對強奸罪的各種情節都作了相當的細密的規定。

新中國成立後,1950年7月中央人民政府法製委員會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大綱(草案)》中規定了奸淫幼女幼童罪、強奸輪奸罪。

1957年6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草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草案(初稿)》(即第二十二稿)分別幾條規定了強奸罪、輪奸罪、奸淫幼女罪,將奸淫幼童的雞奸行為排除在強奸行為之外。

1963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草擬的刑法修正稿(即第三十三稿)將刑法草案滴二十二稿中的強奸罪、輪奸罪與奸淫幼女的行為從重處罰。第三十三稿的規定就是1979年刑法第139條關於強奸罪的規定的基礎。

1979刑法第139條第1款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款規定:“奸淫不瞞十四歲幼女的,以強奸罪論,從重處罰”;第3款規定:“犯前兩款罪,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致人重傷、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第4款規定:“二人以上共同輪奸的,從重處罰。”

1997年刑法第236條關於強奸罪的規定,保留1979年刑法第139條第1款、第2款的規定,對第3款、第4款作了一些修改,即1997年刑法具體列舉了強奸婦女、奸淫幼女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情節;強奸婦女、奸淫喲女情節惡劣的;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場所當中強奸婦女的;二人以上輪奸婦女;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將1979年刑法“二人以上犯強奸罪而共同輪奸的,從重處罰”修改為適用強奸婦女、奸淫幼女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情節。

最終在我國現行的關於強奸罪的法條是這樣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奸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瞞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