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中國證券法的未來發展方向(1 / 2)

中國證券法的未來發展方向

法律法規

作者:盛婧婧

[摘要]:現今世界列國證券法製正麵對艱巨的路徑選擇,主要通過分析中國現有證券法的體係和證券市場的國情,並在借鑒日、韓兩國在證券法改革方麵之經驗,論證中國應在目前金融監管體製的基礎上,應當采用何種證券法製結構。

[關鍵詞]:證券法 金融服務法

隨著中國證券市場的發展和創新趨勢,證券法的改革迫在眉睫,近年來,發達國家的金融體係出現變化,西方國家英國、德國都完成了金融法製從縱向到橫向的轉變,與我國與中國一衣帶水的日本和韓國,同樣在近年來對於證券法規進行了整合創新,筆者將從日本和韓國的兩部金融證券法的轉變來入手進行剖析,力圖對中國證券法的改革有所導向。

一、日韓證券法的改革經驗

(一)日本:金融法製之“大一統”

日本的證券法逐漸像金融服務法進行轉變,從2000到2012年大致為三個階段:階段一、擬定《金融商品銷售法》。階段二、將《證券交易法》更名為《金融商品交易法》。階段三、《金融服務與市場法》出現,真正大一統的金融法製體係建立,儲蓄和保險產品也一並納入。

日本推行的立法哲學為實用主義派,應時而變,可以按照國際金融資本市場成長最新趨向,順勢調整本國的金融立法。2006年的《金融商品交易法》實現了從傳統《證券交易法》到“過渡型”的金融服務法的轉變。《金融商品交易法》是對《證券交易法》完全變革,過去的縱向行業法橫向法製,開始從規範行業的出發點轉變為以保護投資者為主要目的。這一大一統的法製,使日本擁有了世界上頂尖的證券金融法製體係。雖然國情有異,但這種橫向的思維是值得中國借鑒的。

(二)韓國:“金融統和”

與日本相似,為了順應韓國國內金融市場變化,使金融機構能提高其附加價值及全球競爭力跟隨國際金融金融體係的成長,韓國提出了所謂“資本市場統合法”計劃,這一計劃旨在合並包括《證券交易法》、《保險業法》、《銀行法》等約41部金融相關法,並在此基礎上製定“金融統合法”方案。“金融統合”這一計劃,可見韓國金融法創新的堅定信念,使首爾逐漸成為東北亞的金融中心也是其雄心所在。

《資本市場統合法》以下幾個創新之處。一、該法鼓勵培植金融投資業,以此帶動整個金融業的發展。二、該法旨在通過規範對於投資者保護,提升投資者信心,促進金融市場的活躍和創新。三、擴大金融投資公司的業務範疇,不再嚴格限製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相互間的兼營。

從整體來說日韓兩國的經驗為民法法係的國家的金融法律創新提供了先驅之路,而近幾年的運轉也可以證明,證券法向金融服務法的轉變有利於資本市場穩定和成長。金融法的改革,大大提升了企業通過資本市場的融資比,加強了資本市場的資金連接功能。除股票、債券等傳統的融資方式,也開始采用複合性、多元化的籌資方法,例如新型證券或信貸來籌集非固定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