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轉基因食品的法律規製(1 / 2)

轉基因食品的法律規製

法律法規

作者:王健

[摘要]:轉基因技術從誕生之初就一直倍受爭議,在科學還不能完全判斷轉基因技術可能產生的影響時,轉基因食品已經通過商業化運作進入消費者的日常生活之中。在轉基因食品背後的巨大經濟利益及潛在的風險麵前,我們應當對其進行合理規製。從轉基因食品的基本問題入手,分析我國轉基因食品安全法律規製的現狀,梳理我國當前轉基因食品安全相關製度,指出不足,並在最後借鑒國外立法經驗對相關製度提出完善建議。

[關鍵詞]:轉基因 食品安全 法律規製

一、轉基因食品安全基本問題

轉基因食品在農業和食品領域顯示出巨大的市場潛力,給我們來帶了巨大的經濟效益,但是轉基因食品可能存在的對生態環境和人體健康的安全隱患以及社會公眾對轉基因食品安全性與日俱增的關注,說明現階段對轉基因食品安全進行法律規製的研究探討非常重要,也相當必要。

二、轉基因食品安全法律規製的必要性分析

(一)保障消費者生命健康權和知情權的需要。

食品安全問題是世界各國需重點關注的問題,它關係到每一個人的生命權、健康權能有切實、有效的保障。在當前的科技水平未能確定轉基因食品是否安全的時候,知情權則凸顯了其重要的地位。在食品交易的過程中,生產者和消費者對食品品質信息的掌握量是不對等的。消費者往往難以根據食品的外在獲知上述信息,知情權無法得到保障。最後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很大可能買到自己不願意接受的食品。因此,對轉基因食品進行法律規製非常必要。

(二)保護生態環境的需要。

良好的環境是促進人類正常生產生活的先決條件,保護環境不僅能促進人類的生存繁衍,更是生活質量的保障。如果轉基因食品破壞了生物多樣性,汙染了環境,那麼同樣會對人類的身體健康帶來威脅。

三、我國轉基因食品安全法律規製之不足

(一)專門立法缺失

《食品安全法》的頒布為我國整個食品安全監管的完善帶來了質的飛躍。《食品安全法》第101條的相關規定意味著我國轉基因食品安全的立法層次提高,轉基因食品安全問題在一定程度下可以在法律的框架內解決。不過,《食品安全法》並未將轉基因食品和傳統食品做區別對待,可以說我國目前尚未有專門的轉基因食品安全法律。

(二)多頭監管

《食品安全法》對我國食品安全監管的體製進行了梳理,明確了食品安全的監管部門及其職責範圍,確立了“分段監管”的監管體製,力圖做到無縫監管。但我國轉基因食品安全的執法狀況一直不容樂觀。不合理的管理體製正是執法效果不佳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轉基因食品標識製度不健全

我國對轉基因食品實行強製標識製度,不再釆用列舉方式規定轉基因標識的內容,而釆用概括規定的方式,並刪除了對轉基因食品致敏性標識的規定。由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所構建轉基因食品標識製度仍顯粗略,存在諸多不足之處。

(四)消費者維權難度大

大部分消費者排斥轉基因食品的主要原因是其擔心轉基因食品會存在安全性風險。盡管根據《民法通則》第137條和《民通意見》第175條的規定,在存在有特殊情況的時候,法院可以延長這二十年的訴訟時效,但是這將有賴於法院的自由裁量,消費者權益的保障將處於一種或然性的狀態。因此,若三四十年後轉基因食品的潛在危險才凸顯,消費者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此時請求損害賠償難度大,不利於消費者權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