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借刀殺人(1 / 2)

接著,張彬將那日情況作了詳細介紹。

二人是山南道合州州衙典獄,三個月之前,他們奉命去彭州辦事,路過益州,夜宿本城明月旅店。

當晚,二人酒後因房間問題與宋文發生了爭吵。

不過晚飯之後,二人就回屋睡覺,一直到天明。第二日一大早,二人便結了帳離開。

誰知走了兩個時辰不到,就被蜀都縣的不良趕了上來,將二人抓捕。

二人聽說是殺人案,自然感覺非常驚訝。隨後,本縣不良帥楊勝當即驗刀,發覺二人的刀都有血跡,這讓二人有口難辯。

回縣城後,經過仵作驗傷,檢驗凶器,肯定二人所攜帶之刀就是凶器。如此一來,二人百口莫辯。最後無法忍受重刑,便屈打成招,被判了死罪。

張彬敘述的整個過程非常簡單。李秋聽罷張彬的介紹,低頭思索了一會兒,便問道:“你二人離開旅店之時,可曾檢查刀有何異樣嗎?”

“沒有!我二人同宿一屋,晚上飲酒較多,早上起得比預定時間還稍晚些。因此我二人著急趕路,這刀又並未丟失,哪有拔出來檢查的道理?”

“照如此說,你二人並未殺人,是有人偷了你二人的刀殺人,可是如此?”

“肯定是!我二人與那店主無冤無仇,斷然不會因為幾句爭執就殺人的!

小兄弟,我家中上有七旬老母,下有年幼子女三人,如何能做出此等事?就是典獄蔣二家中,也有五十多歲的老父母在堂。”

“聽聞你二人武藝高強,難道半夜有人入室借刀殺人,你二人都未曾發覺?”

張彬搖頭,道:“當時我二人與那宋店主發生爭執,一時生氣,那酒就多喝了幾碗。

這才不知道被哪位奸人入室借刀殺人。再說,如果是我二人殺人,既然要逃跑,為何不順手拿走其財物?”

本來這張彬已經毫無生機,如今看到李秋居然願意幫忙,倒似乎看到了一線希望,臉上略微有一些興奮。

李秋一聽,二人沒有拿走錢財,的確更加可疑。為了驗證他說的是否是實話,就又問了他一些細節,主要是晚上喝酒時可以發現異常;早上離開時何時起床,何地早餐等。

然後他又去問蔣鵬,那蔣鵬說的居然與其十分吻合,這就更增加了疑點。

李秋感覺此案很有值得推敲之處,比如二人為何不拿走宋文的錢財?照常理推斷,如果二人殺了人要逃跑,理論上應該拿走宋文的財物才對。

當然,依照那胡縣尉的解釋,是他二人酒後氣憤殺人,未拿走錢物也是正常的。這樣雖然也能解釋得通,不過有些勉強。

問完二人後,李秋便回到屋裏思考如何處理此事。

依據他的判斷,二人還真有可能是被冤枉的。

一般情況之下,這殺人無非有以下幾種原因:一是為財,此案顯然不是;

二是仇殺或報複殺人,這不能絕對排除。不過如果是仇殺,應該無必要借刀殺人。

三是激情殺人,此案胡縣尉就判的是激情殺人,說因二人醉酒,與宋店主發生口角,從而激憤殺人,這也有可能。

四是情殺,這種案子在任何時候都非常多,不排除此種可能。因為恰巧當晚他娘子不在房中,這是一條線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