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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力度不能為官員級別所限

直麵現實

作者:方工

國家機關的高級官員(以下簡稱高官)是治黨治國的中堅力量。但是,對高官的監督卻是薄弱環節,如果高官還是“一把手”,則監督難度更大,以致腐敗分子都有體會。例如江西省原副省長胡長清被執行死刑前曾哀歎,“假如江西的新聞媒體能夠像美國記者曝光克林頓那樣,敢於報道我的緋聞,我不至於落到死刑的地步”;再如犯受賄罪的雲南省原省長李嘉廷在懺悔中說:高級幹部本應成為被監督的重點,但從這幾年我自己的切身體會來看,不但未成為重點,往往變成了薄弱點,甚至是盲點,下級不敢監督,同級不好監督,上級難以監督。

我們已經製定了《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等一係列相關製度,但是提高製度的實效性,完善和落實對高官的監督,還有許多必要的工作。其中包括必須糾正一個認識誤區,即迷信高官人品一定優秀,自律一定嚴格,決策一定正確。存在這種認識,固然有黨與政府公信力及絕大部分高官素質較高的因素,也不排除有公民意識缺乏和高官普遍與公眾距離較遠,對高官正麵宣傳多,批評質疑少,左右了社會認知的因素。

從曆史看。在我們黨的革命鬥爭史中,黨的高級領導人經受不住考驗而叛變,時有發生。解放戰爭時期,重慶市委書記劉國定、副書記冉益智,被敵人抓捕後都馬上成為叛徒,出賣了組織和大量同誌。有鑒於此,被敵人關押在重慶“白公館”的革命先烈,對黨組織提出了“獄中八條意見”,其中就有“注意防止高級領導成員的腐化”、“對上級領導也不要迷信”、“注意黨員,特別是領導幹部的經濟、戀愛、生活作風問題”等內容。在新中國建立後,黨內依然還存在高官腐化變質的問題,劉青山張子善就是典型。

從現實看。當前腐敗現象多發高發,其中高官腐敗也讓人觸目驚心。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曆年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所做工作報告等資料粗略統計,新世紀以來,涉及職務犯罪的省部級高官達70餘人,涉案數額最高達上億元。

從規律看。“權力導致腐敗,絕對權力導致絕對腐敗”,是一個客觀規律。破除迷信,對權力也會腐蝕高官形成腐敗的可能性保持警覺,是求真務實,認識和尊重客觀規律的表現。

從人性看。高官不是完人,對錯誤和腐敗沒有天生的免疫力,他們同樣有怕艱苦愛享受的人性弱點,在麵臨利益誘惑時,心靈同樣會沾染汙穢,心理同樣會希圖僥幸,行為同樣會違法違紀。一個人之所以能夠堅持清正廉潔,取決於道德修養的程度,而非工作年限、經驗、能力乃至級別。

從製度看。列寧說:“把希望寄托於人的優秀品質上,這在政治上是不嚴肅的。”用製度約束監督權力,才能“把權力關在籠子裏”,使權力隻能為民所用。隻有從英國學者大衛·休謨提出的“無賴原則”,即誰都有做壞事的可能性出發製定製度,並覆蓋和落實到所有掌權者,包括每一名高官,才能使製度真正發揮作用而避免形式化、口號化弊病。

觀念是行為的先導,為實現對權力的有效監督,提高黨風廉政建設水平,應該樹立以下觀念。

監督是人民的憲法權利。人民是國家的主人,官員是社會公仆,主人對公仆保持警惕,實施嚴格的監督,是不可剝奪的憲法權利。

監督有利於維護權威。《黨章》規定:“要保證黨的領導人的活動處於黨和人民的監督之下,同時維護一切代表黨和人民利益的領導人的威信”。權威不是人封的,需通過高質量工作取信於民而贏得。加強對高官行使權力的約束和監督,防止出現濫用權力侵犯人民利益的錯誤或腐敗行為,可以保障執政活動堅持為民、清廉和公正,隻會加強而不會削弱領導者的權威。

監督才體現真正的尊重。尊重高官正當而必要,但真正的尊重是平等對待高官。迷信高官放棄監督,任由高官自行其是,則既損害了公民的尊嚴和正當權利,也扭曲了高官應有的形象,與尊重無關,而是不負責任。

監督是對自律的支持。他律的製度需要自律給予完善和落實,但也是對自律的支持和保障,二者不可偏廢。從普遍規律看,有監督則自律強,隻靠自律則自律亡。高官是公眾人物,為有效監督,必須限製高官的隱私權,增加信息透明度去除神秘化,縮小官民距離。

綜上,全社會都應該明確監督力度不能受官員級別所限,從而建立、完善和落實管用的製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使監督高官成為實然常態。

【摘自《學習時報》2012年4月23日/本刊有刪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