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高速路上飛來橫禍,損失由誰來承擔?(1 / 2)

高速路上飛來橫禍,損失由誰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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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叢林 峻嶺

遭遇廢棄輪胎,高速路上車損人傷

現年34歲的喬雅妮是河南省駐馬店市人,2009年12月,她領到了駕駛證。之後她一直謹慎行車,從未發生過交通事故。

201 1年5月1日淩晨,因有急事,喬雅妮駕駛車輛沿長深高速(寧杭)由北向南行駛。淩晨4點40分左右,在喬雅妮的前方,即寧杭方向2149.8KM處,王貴林駕駛的車輛因撞到掉落在行車道內的卡車廢輪胎而損壞,他當即將車移至應急車道,然後撥打電話報案,等待交警處理。

5時左右,喬雅妮駕車行駛至該路段,她的車也撞到了那個廢輪胎,車輛一時失控駛離路麵,接著撞向路邊的護欄。事故造成該車、路產受損,喬雅妮受重傷,車上的其他3名乘員也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傷。

喬雅尼被送往宜興市人民醫院搶救,因傷勢特別嚴重,她於2011年5月13日轉至江蘇省人民醫院進行救治,後因醫療費用問題,她於2011年5月24日提前出院,轉至河南駐馬店,至今仍住院治療。

2011年5月25日,無錫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高速公路四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認定:無法確認事發前,何時何人及因何原因致廢輪胎掉落在高速公路行車道內,為此無法確認當事人的過錯及事故責任。

歸責各執一詞,索賠未果鬧上法庭

目前,喬雅尼的病情有所好轉,但仍需要接受治療。家裏已花去了巨額的醫療費,再也沒有經濟能力承擔繼續治療的費用。

喬雅尼認為,在其駕車到事發地段之前已有車輛撞到該輪胎,這說明該輪胎已掉落了一段時間,因寧杭高速公司沒有及時清除障礙而導致事故的發生。為此,她的家人以高速公路經營者提供的服務存在瑕疵,未能保障車輛安全通行,應承擔違約責任等為由,多次向高速公路經營商江蘇寧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杭高速公司)提出賠償要求。

因雙方分歧很大,無法調和,幾次交涉後,喬雅妮委托代理人於2011年10月14日來到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以一紙訴狀,將寧杭高速公司推上了被告席,請求法院判令寧杭高速公司賠償喬雅尼醫療費、住宿費、交通費等共計24.3萬餘元。

寧杭高速公司辯稱,根據交警部門提供的輪胎照片,足以說明該輪胎是車輛在高速行駛時意外脫落的,而且事故發生前,已發生案外人王貴林駕駛的汽車與廢輪胎碰撞的事故。根據交警部門提供的王貴林詢問筆錄反映,喬雅妮疏於觀察路況,且駕駛經驗不足,采取避讓措施不當,從而導致車輛失控撞擊護欄,故認為喬雅妮對本次事故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根據高速公路路政巡查記錄,事故發生前後,巡查人員認真巡查,該公司已切實履行了高速公路巡查義務。綜上所述,喬雅妮有重大過錯,應當承擔事故賠償的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寧杭高速公司在這起意外事故中沒有過錯,沒有違法和侵權行為,這起交通事故的發生與該公司沒有任何因果關係,因此,寧杭高速公司不應承擔事故賠償責任。況且,喬雅尼在高速公路口通行時隻是拿了通行卡並未繳費,她與該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合同關係應由法庭確認。故請求駁回喬雅妮的訴訟請求。

“難以設防風險”豈能成為脫責借口

宜興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喬雅妮駕駛車輛,自領取通行卡進入寧杭高速路上行駛,時其與寧杭高速公司之間的服務合同關係即告成立,而交納通行費係其作為接受服務的通行方,在駛離該路段時應承擔的合同義務。本案中,喬雅妮駕駛的車輛在未駛離寧杭高速路段時發生嚴重事故,故未能交納通行費,寧杭高速公司據此抗辯雙方之間不存在合同關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對該主張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