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路上遇車禍,車損人傷誰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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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叢林 峻嶺
近年來,我國高速公路迅猛發展。但是,在帶來高速、便捷交通的同時,也存在著諸如飛來的碎石、崩裂的鐵塊、脫落的物件等所帶來的巨大隱患。那麼,高速路上難以設防的風險,應當由誰承擔呢?
遭遇廢棄輪胎
高速路上車損人傷
現年34歲的喬雅妮,是河南省駐馬店市人。2009年12月,她申領駕駛證,駕齡雖說不長,但她謹慎駕駛,從未發生交通事故。2011年5月1日淩晨,喬雅妮因有急事,駕車帶人沿G25長深高速(寧杭)由北向南行駛。淩晨4時40分左右,在喬雅妮前方即寧杭方向2149.8km處,一名司機駕駛車輛因撞到掉落行車道內廢棄輪胎,便將車開至應急車道撥打96777電話報案等待交警處理。
這時,喬雅妮駕車行駛至該路段,遇廢棄輪胎後車輛失控撞到路邊護欄,喬雅妮受到重傷,車上3名的乘客也不同程度地受傷。
事故發生後,喬雅妮被送往江蘇省宜興市人民醫院治療。5月13日,因病情嚴重,喬雅妮被轉至江蘇省人民醫院治療。20多天後,喬雅妮度過了危險期。為方便家人的照顧,喬雅妮要求回到當地醫院住院治療。
5月25日,無錫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高速公路四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證明:經調查,無法確認事發前,何時何人何因致輪胎掉落高速公路行車道內,為此無法確認當事人的過錯及事故責任。
經過半年的治療,喬雅妮病情得到穩定,但仍需進一步調養。10月14日,喬雅妮家人以高速公路經營者提供的服務存在瑕疵,未能保障車輛安全通行為由,來到宜興市人民法院,將江蘇寧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杭高速公司)推上了被告席。
歸責各執一詞
索賠未果上法庭
11月14日,宜興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在法庭上,喬雅妮訴稱:她駕駛轎車由北向南行駛至G25長深高速(寧杭)寧杭方向2149.8km,遇到落在該處的輪胎後,造成車輛損壞、她與3名乘客受傷的交通事故。在她駕車到事發地段前已有車輛撞到該輪胎,這說明輪胎已掉落一段時間。因寧杭高速公司沒有及時清除障礙導致事故發生,她所受交通事故係因寧杭高速公司違約造成。因此,寧杭高速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醫療費、住宿費、交通費等計24.3萬餘元。
寧杭高速公司代表辯稱:肇事輪胎是車輛高速行駛時意外脫落下來的,且事故發生前已經發生案外人王貴林駕駛的汽車碰撞事故。喬雅妮疏於觀察路況,駕駛經驗不足,避讓措施不當,發生了交通事故,故喬雅妮應承擔本次事故賠償的主要或者全部責任。根據高速公路路政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在事故發生前後認真巡查,且高速公路上的輪胎是其他肇事車輛脫落的,故公司已履行了高速公路巡查義務,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況且,喬雅妮在高速公路通行僅僅是拿了通行卡,並沒有繳費,是否存在合同關係有待法庭確認。
2012年10月9日,宜興市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寧杭高速公司賠償喬雅妮23.2萬元。
一審判決後,寧杭高速公司向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在上訴中,寧杭高速公司代表稱:本案高速公路上的輪胎是第三人的肇事車輛意外脫落的,寧杭高速公司的巡查工作沒有瑕疵,在這起意外事故中更沒有過錯,沒有違法和侵權行為,因此,該起交通事故的發生與寧杭高速公司無關聯性。
2013年1月5日,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