瀆職侵權犯罪相關問題探討
文化論壇
作者:陳生榮
摘 要:懲治並預防瀆職侵權犯罪是反腐敗鬥爭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瀆職侵權犯罪的查辦工作仍存在宣傳不深入、查辦線索渠道不通暢、偵查能力和偵查人員的職業素質有待加強提高的問題。本文從現存問題出發,提出進一步加強查辦瀆職侵權犯罪案件能力的對策。
關鍵詞:瀆職侵權;偵查工作;檢查機關
作者簡介:陳生榮,男,1974年8月出生,山西省鄉寧縣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中心工作,主要研究職務犯罪方麵工作。
[中圖分類號]:D91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2139(2012)-23--01
瀆職侵權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以及利用職權對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實施侵犯的犯罪活動。瀆職侵權犯罪不僅危害公共財產和民生民利,更敗壞黨和政府形象和威信、破壞社會和諧穩定、影響經濟社會科學發展。近年來,全國檢察機關嚴格履行自身職責,依法對一大批瀆職侵權犯罪案件進行查辦,使相關工作取得不小的進展。但同時也需要清醒地認識到,查辦瀆職侵權犯罪工作仍是目前檢察工作中相對薄弱的環節,還未充分發揮自身的職能作用,辦案力度仍有待加強。
一、目前瀆職侵權犯罪的查辦工作仍存在的問題
1.對反瀆職侵權的思想認識有待提高,宣傳工作有待深入
首先,檢察機關對反瀆職侵權的宣傳力度不大,導致目前社會不太了解反瀆職侵權工作的具體內容與開展情況。其次,部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自身未清楚認識瀆職侵權犯罪的危害性,對懲治和預防瀆職侵權犯罪的重要性認知程度不高。大部分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對瀆職行為罪與非罪的界限認識模糊,自覺預防瀆職侵權犯罪的意識和能力不強。
2.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的查辦線索渠道不通暢
由於社會民眾對案件當事人和行政相對人關於反瀆職侵權檢察部門的職責和任務了解不深,導致了投訴舉報的比率非常低,難以從社會民眾處獲得犯罪線索。另外,檢察機關與行政執法機關之間沒有常規配合機製和規範的工作聯係製度,無法實現資源共享、互相協調配合,職能部門不能及時全麵地將線索送至檢察機關。部分行政執法部門和單位的紀檢監察部門遇有符合刑事立案標準或可能已涉嫌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的線索,但出於種種考慮未將線索移送至檢察機關,導致部分有成案價值的線索流失。
3.偵查能力有待加強
目前關於瀆職侵權犯罪偵查的主動意識還存在欠缺,對案件敏感度不夠。長期以來,許多檢察人員對瀆職侵權案件的理解過於片麵,僅通過一般的調查方法獲取過失犯罪的證據,從而導致所管轄區域內的近80%的故意犯罪案件流失,其主動進攻型偵查能力明顯弱於反貪汙賄賂部門。同時,重初查、輕偵查的狀況導致對證據的收集不得力,一味強調口供的收集而忽視其他關鍵證據。另外,部分檢查人員仍然存在沉重的思想顧慮,未充大膽、果斷地充分發揮強製措施在偵查工作中的積極作用,而是片麵理解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失之過軟、失之過寬,忽視了強製措施在獲取證據中的強大威力。
4.偵查人員的職業素質有待提高
隨著刑法原則的確立以及對瀆職犯罪主體的調整,罪名的類別逐漸細化,增加了大量涉及新領域和新罪名的犯罪類別,同時提高了法律適用的要求和難度,犯罪活動之間的牽連性越來越緊密。而部分偵查人員未對相關調整進行學習,作出深刻理解,導致不熟悉瀆職犯罪的新罪名以及犯罪涉及的相關行政法規和專業知識,從而無法準確靈活地運用相關法律、宏觀上對偵查工作的進行駕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