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章善後(1 / 2)

—35— 善後

在相水區人民政府的一間會議室裏,此時正在開會。在座的有七八個人,羅進雲區長和王光輝、王光明、田力等人,還有死者親屬代表金玲也在,另有兩個穿製服的公安人員。

羅區長講話:好吧,我來談幾點意見啊,當然不是最終意見,而是跟王老板和死者親屬代表一起商量啊。

王光輝:豈敢豈敢,我表態啊,羅區長的指示,我們堅決照辦。

羅區長說——

我想從三個方麵歸納整理今天這個會議的內容,如果王老板確實沒有異議的話,就請政府辦整理正式的彙報稿,盡快上報市政府。

第一,關於自焚事件的發生過程。經過公安部門對20多個現場親曆者、目擊者的調查核實,現已查明,自焚事件發生的原因,是因為死者在生前租賃的房屋門前公共地麵上,從事廢品收購生意,而與正在附近施工的建築工人發生了爭執。死者因判斷自己在爭執中處於劣勢,就在自己身上淋了汽油,並以自焚相威脅,要求建築工人將地麵上的砂石搬走。現場的建築工人為避免激化矛盾,當即同意了死者的要求,並正在搬運地麵堆放的砂石。此時,恰巧有二個交通警察開著一輛警車來附近處理一起交通違章。死者誤以為警察是來抓他的,所以在慌亂之中情緒失控,在試著點燃手中的打火機時,不慎失手引燃了自己身上的汽油。現場雖有多人試圖滅火,但終因火勢太大,搶救不及,死者當場身亡。

第二,關於自焚事件有關責任界定。在死者生前與建築工人所發生的爭執中,矛盾焦點在於:建築工人認為砂石材料是堆放在公共地麵上,而死者認為那些砂石材料影響了他的進出通行並妨礙他做生意。經公安部門現場勘測,並核實查證,堆放砂石的地方確係公共地麵。但是,這並不應當成為建築施工人員妨礙他人通行的理由。與此同時,死者在與人發生爭執時以自焚相威脅,並因自己失手而造成自焚死亡後果。因此,客觀地分析,建築單位的施工人員,以及死者本人,對本次自焚事件應當承擔各自的責任。綜上所述,本次自焚事件,是一次偶然發生的意外,與征地拆遷無關,與開發商無關。

第三,關於自焚事件善後遺留工作。其一,為了平息輿論,維護安定和諧的社會局麵,有關單位應向上級部門和新聞媒體及時彙報通報經核實準確無誤的情況信息,避免誤傳誤信,進而避免對地方投資環境造成損害。其二,本次自焚事件的有關責任方,應記取教訓,引以為戒,並對有關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和嚴肅處理。其三,由區政府有關領導出麵,慰問和安撫死者親屬,及時消除負麵情緒。同時,由建工集團二公司承擔死者喪葬費用,並向其親屬支付適當的人道主義撫慰金,建議金額20萬元左右。

羅區長說完,有意停頓下來,等待眾人的反應,並且特意詢問金玲的意見:死者親屬代表,你有什麼意見沒有啊?

金玲紅著臉說:我沒有意見。

王光輝是坐在羅區長身邊的,他便湊近了對羅區長耳語說:羅區長,責任界定問題是不是要征求一下尹傑的意見啊?

羅區長輕聲對王光輝說:我和尹傑事先溝通過的,你放心。他們是大型國企,在建工程多,地域分布廣,發生這點事那也不算什麼的。你們是民營企業,目前隻有一個開發項目,你又剛剛做了省代表,不必讓你承擔社會壓力,你懂的啊。

王光輝心裏一熱,禁不住握住了羅區長的手說:謝謝兄弟關照,我會報答你們的。

“諸位,我以上歸納的幾點內容,看看有沒有不同意見或者補充意見?”羅區長站起身來對大家說,“沒有的話——那就,散會。”

王光輝與羅區長告辭說:羅區長,我先去跟死者遺孀見個麵。如果氣氛合適,你們政府領導再出麵好吧?

羅區長:好的,我等你的電話。

……

從區政府出來,王光輝和王光明、田力,與金玲一道,馬不停蹄,直奔潘紅軍那棟房子。李忠和建築二公司的人已經幫著死者親屬在這裏布置了一個靈堂,死者的骨灰安放在靈堂中央,花圈靠牆分置在兩旁。二公司還安排了專人,在靈堂輪流值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