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1章 零花錢(3)(3 / 3)

2.根據孩子的自我控製能力而定

兒子相對來說還算比較懂事,屬於很容易滿足的那種類型,所以給零花錢的時候可以多給些;如果自我控製能力比較差,就要有所控製了。

3.根據實際需要而定

有時候孩子的學校會組織一些活動,如課外參觀、郊遊、慰問殘疾兒童等,這時家長要積極支持,多給孩子一些錢是必需的。

有了錢,就該讓孩子懂得怎樣正確花錢,這位母親談了自己的方法:

“每逢節假日,我總愛帶上剛讀小學二年級的兒子,到農貿市場去買菜。出發前,我先告訴他,今天準備買哪些菜,限在幾塊錢內,讓他當我的參謀,到了市場我們先了解蔬菜、副食品的價格,然後聽取他的意見,決定應該買什麼,不應該買什麼。買菜歸來的路上,我再幫助他分析買的萊是便宜了,還是貴了,哪些錢花得恰到好處。”

這位母親做的是對的,采取的辦法也很好,收到了很好的效果。這位母親總結經驗時談到:“通過買菜的實踐和平時的教育指導,兒子對錢的價值有了較具體的認識,逐步懂得了應該怎樣花錢,怎樣算賬,漸漸養成了注意節約的好習慣。過去,他吃菜專挑好的吃,有時嫌菜不好吃,賭氣不吃飯,甚至隨意將不愛吃的菜扔掉;如今,他不僅懂得飯菜的價值,明白了這些飯菜是農民們辛勤勞動種出來的,父母花錢買回來,又辛苦製作出來的,因而吃飯時就不再浪費了,還常常主動將好吃的菜讓父母先嚐。平時,他把一分、二分錢積攢起來裝進儲蓄盒,用來買鉛筆、小刀和練習本等學習用品,從不隨意亂花,孩子的進步,確實令人高興,使我們嚐到了讓孩子從小懂點怎樣花錢、算賬的益處。”

一位父親與兒子的“零用錢合同”

“甲方按月支付乙方零用錢60元,其中20元用於購買書籍,20元公交車費,10元自由支配,其餘10元存入銀行卡……

乙方若無節製地花錢造成透支,甲方有權在下一月將其零用錢減半;乙方若堅持每月存款10元,一年後甲方將給予乙方與存款相同數目的獎金作為獎勵……”

也許很多家長會覺得奇怪,這不是一份合同嗎?怎麼又跟零花錢有關?

確實,這是寒假開始時,上海彭浦某初級中學一年級學生小葉和爸爸簽訂的一份“零用錢合同”。

花錢大手大腳、喜歡互相攀比,已經成了城市孩子的通病。寒假一到,孩子自由活動的時間多了,花錢的地方也多了。同學聚會、新年禮物,不少中小學生的零用錢不夠花了,得經常向父母透支,還有的孩子已經打起了壓歲錢的算盤……為此,上海的父母們紛紛拿出“理財教育”絕招,和孩子簽一份“零用錢合同”。

葉先生介紹,因為兒子花錢不懂節製,想用合同給他一些約束。這份合同不僅白紙黑字地寫明每月零用錢的數額,而且在零用錢的用途、每月存款額以及違約懲罰等細節上也作出規定。這種獎懲分明的契約形式可能使孩子改掉亂花錢的壞習慣。

華師大心理谘詢中心的葉斌認為,簽訂“零用錢合同”是孩子學會自我管理、自我約束的好方法。這不僅是理財教育,更是對孩子心理素質的鍛煉。但他認為,合同內容不宜定得太死,要讓孩子有自己安排的空間,給他自己統籌安排的鍛煉機會。

家長們不妨也和自己的孩子簽訂一份這樣的“零用錢合同”,不過有一點需要提醒的是,既然是“合同”,雙方認可後就要共同遵守,孩子不能拿來當兒戲,父母也不能在執行中因為“怕孩子受委屈”或者“可憐孩子”而使自己“違約在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