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馬樓吳簡

1996年1月至11月,考古工作者在長沙市中心五一廣場東南側的走馬樓發掘了61口自戰國至明清的古井,出土大量珍貴文物,其中包括17萬枚三國吳簡,數量之大超過了20世紀全國各地出土簡牘數量之和。走馬樓吳簡公布後,日本學術界於1999年成立了“長沙吳簡研究會”。2000年春,北京大學成立了“吳簡研討班”。2005年12月,湖南建立了走馬樓簡牘博物館,正式對外開放,使長沙又增添了一張亮麗的城市名片。據專家研究,走馬樓簡牘年代在孫吳嘉禾年間(232-238年),按內容可分為四類:佃田稅券書和官府調撥券書;司法文書類,包括案件審理、申訴、複查的程序;人名簿類,即戶口簿;名刺類,即名貼、名片;賬簿類,記錄長沙郡所屬部門的錢物賬目。71通過解讀走馬樓吳簡,人們可以穿過時空隧道,回到1700多年之前,具體地了解孫吳統治下長沙的行政、司法、經濟及民俗民風。

在行政方麵,據簡牘記載,孫吳承襲郡縣製,稍有變更,增加了州一級地方政權。其時,隸屬荊州的長沙郡下轄18縣,縣又轄鄉、裏。長沙郡屬諸曹的設置完備,功曹掌“選署功勞”,田戶曹管賦稅,船曹管造船,倉吏負責租米布帛的征收,庫吏專管錢租的收貯。各鄉除設有“司馬”、“關丞”、“倉田曹”、“錄事”等屬吏外,還設立了勸農官,如“東鄉勸農椽”、“南鄉勸農椽”等。戶籍管理嚴密,檢核戶籍要經過官吏被書、科核戶口、登記為籍和破莂保據四道程序。戶籍記錄分木牘與竹簡兩種,木牘記載經官吏調查核實後的家庭成員概況,竹簡記載家庭成員的具體情況,有居址、姓名、年齡、體況、特征、疾病、爵位、收入等項,一般由位尊年長的家庭成員填寫。

在司法方麵,走馬樓吳簡有許多法律文書,涉及現代法律中的刑法、民法、商法、行政管理法和訴訟法等門類。如有木牘載:“南鄉勸農椽潘琬叩頭死罪白:被曹勅發遣吏陳晶所舉私學口口詣廷言案,文書倚一名文,文父廣奏口本鄉口戶民不為遺落。口口黃薄審實,不應為私學。口曹列言府。琬誠惶誠恐,叩頭,死罪,死罪。詣功曹。十二月十五日庚午白。” “東鄉勸農椽殷連,被書條列州吏父兄人名年紀為薄,輒科核鄉界,州吏三人,父兄二人,刑、踵,叛走,以下戶民自代。謹列年紀,以(已)審實,無有遺脫。若有他官所覺,連自坐。嘉(禾)四年八月二十六日,破莂保據。”72雖有個別文字難以辨認,仍可推知前者是關於私學的案件,後者是關於經濟刑事的案件。

在稅收方麵,由於注重休養生息,鼓勵生育,禁止殺嬰,獎勵農桑,人口有所增加。為爭奪霸權和鎮壓“蠻夷”起義,孫吳賦役繁重,這在簡牘中也有反映。孫吳政權在長沙的官田分為旱田、定收田、餘力田、火種田等,分別征收不同的租稅,征收的“賦”主要有口賦、算賦、算絡、戶調、戶稅、社錢等。此外,還征收鹽稅、酒稅、關口稅、地僦錢。其中“地僦錢”,是指城鎮內集市商賈租賃的攤位錢,臨湘城內地僦錢稅率為每人每月五百。如簡牘載:“郡士張口僦錢月五百,大女王汝僦錢月五百,大女鄭汝僦錢月五百”。73賦稅主要征收錢、布、米、豆、皮等,其中20多種賦稅納錢,10餘種賦稅繳米,還有繳納其他物品。74由於賦稅徭役苛繁,百姓逃亡、棄嬰甚至自殺的事件時有發生,吳簡中有刑手、刑足的自殘行為,就是貧苦百姓為苛政所迫。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