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結婚3天後離婚,女方被男方告上法庭(1 / 1)

結婚3天後離婚,女方被男方告上法庭

生活

[案情]小軍和小琴都是浙江海鹽被催婚的大齡青年,小軍30歲,小琴29歲。經人介紹,他們兩個相識。雙方父母覺得不錯,就把婚事定了下來,小軍和小琴去辦了結婚手續。雙方準備婚禮,忙得熱火朝天。

小琴卻對結婚如臨大敵,因為她對小軍沒有感情。為了不被束縛,她在辦完手續第三天,就找了個借口,說是假離婚,和小軍又去辦了離婚手續。

不過,請帖已經散出去,約定的婚期就在眼前,為了不讓雙方父母麵子上過不去,兩人在辦離婚手續後第三天操辦了婚禮,宴請了親朋好友。喜宴結束後,小軍就催促小琴去辦複婚手續,可小琴一直找借口拖著。

一段時間後,小軍終於發現小琴是敷衍自己,一直在撒謊,他對這個婚姻表示極度失望,打算徹底了斷,於是和小琴協商彩禮、禮金、首飾等分配問題,可兩人多次協商都有分歧。2015年4月,見協商不成,小軍將小琴起訴到海鹽法院。

小軍要求小琴返還6萬元彩禮錢和價值4.6萬元的金銀首飾。小軍提出,從結婚到離婚再到操辦婚禮,兩人此後並沒有共同生活,這筆錢理應全部返還。

不過,在小琴看來,彩禮錢都買了家具、電器放在小軍家裏,找她討要沒有道理。庭審中,雙方各執一詞,互不相讓。

經反複調整解決方案,雙方終於達成調解協議:6萬元彩禮算買家具電器的錢,不用返還了,而為了結婚買的6件金飾,小琴返還其中3件。

[評析]彩禮錢到底能不能要回來?在法理上來說彩禮屬於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該贈與行為是以婚姻關係最終成立為條件的,是男方對女方的贈與。在符合以下特殊情況的條件下,男方返還彩禮錢的請求會得到法院支持:根據最高法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二、三種情況應以男女雙方離婚為條件。本案應屬於第二種情形,兩人並沒生活在一起。所以,法院的判決是恰當的。

點評:子君

責編/昕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