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談企業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分離的必要性以及對策(1 / 2)

淺談企業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分離的必要性以及對策

財經縱橫

作者:殷華

【摘要】企業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分離與否問題一直是會計界和稅務部門爭論的焦點之一。從中國當前經濟發展形勢和情況來看,財務會計和稅務會計發展到了應該進行分離的階段。

【關鍵詞】稅務會計 財務會計 分離 必要性 可行性

稅收征管工作是稅務管理的主要內容之一,其中就包括企業所得稅的彙算工作。筆者認為,將企業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分離開,建立起專門的稅務會計,以保證對企業經營活動作出符合稅法規定的準確核算。推行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分離,不僅要遵循會計原則,更要符合稅法的規範。

一、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概念

稅務會計是以稅收法律製度為準繩,運用會計學的理論和方法,對納稅人的各項涉稅活動,包括稅款的形成和計算、申報納稅和繳納稅款等,是對所引起的資金運動進行連續、係統、全麵、綜合反映和監督的專業會計。

財務會計指通過對企業已經完成的資金運動全麵係統的核算與監督,以為外部與企業有經濟利害關係的投資人、債權人和政府有關部門提供企業的財務狀況與盈利能力等經濟信息為主要目標而進行的經濟管理活動。

二、企業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分離的必要性

(一)財稅分離使兩者所提供的信息都更為獨立、客觀、富有針對性

財務會計所提供的會計信息是麵向投資者、債權人的,更是企業高層製定企業長遠目標,經營方針策略的依據。而稅務會計提供的信息是企業正確處理稅務問題的保障。獨立核算後的兩種信息,將便於信息使用者的分析、使用。

(二)稅務會計的獨立核算有利於維護納稅人(企業)的合法權益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條:“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後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稅務會計的及時核算,編製信息,為企業獲得及時的資金回轉,回收自身的資產有極大的幫助。

(三)財稅的分離有益企業合理納稅,追求企業利益

對企業來說,做到正確履行納稅義務是必須的,但若能在稅法規定的範圍內,盡可能的減輕稅負、充分利用國家的一些稅收優惠政策,將減輕企業的稅負,獲得更多的收益。要做到這些,都需要及時、完整、清晰的稅務會計信息。

(四)財稅的分離可以防止一切不必要的支出

企業會計人員若在處理財務會計時,不能及時的發現一些稅收要求,就有可能導致一些不必要的現金流出企業。《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期限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及時的稅務信息可以提醒企業及時繳納稅款,避免不必要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