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論會計集中核算後財務審計存在的問題及對策(1 / 2)

淺論會計集中核算後財務審計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財務分析

作者:尹麗畫

【摘要】我院根據上級關於會計集中核算的指導意見,針對組織結構複雜、業務類型繁多的特點,在現有組織框架和管理模式的基礎上,采用“一個會計實體模式”在內部實行會計集中核算。然而,核算後財務審計仍存在著很多問題。

【關鍵詞】會計 集中核算 問題 對策

一、會計集中核算後財務審計存在的問題

(一)會計崗位主體與現行法規不協調

會計責任主體不明確。《會計法》第四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應當建立稽核製度”。這以法律形式確定了單位負責人是本預算單位會計行為的責任主體,明確要求預算單位設置會計機構和建立稽核製度。會計集中核算製從理論上改變了預算單位的會計監督權、改變了預算單位的會計責任主體地位。“會計核算中心”萬一出現會計責任問題,責任主體難予界定。不僅阻礙了會計管理製度改革,也不利於工作團結。

(二)強化了核算效果,淡化了監督職能

按核算中心現行管理模式,從憑證錄入、會計核算、會計資料裝訂、存檔等方方麵麵,都是比較規範完整的,故意行為產生錯誤少見。實行集中核算後,會計人員與預算單位無直接經濟責任利益關係,預算單位在用款前,要向“會計核算中心”開具用款通知及取款憑證,“會計核算中心”借此就可對資金使用的合法、合規性進行有效監督。從理論而言,整個核算監督過程無可挑剃。而實際工作中,核算中心不可能全麵清楚地掌握單位的每一項經濟業務活動和經費開支情況,它的監督是依靠對原始單據的審核來進行事後監督的。與原來的單位會計核算監督相比,不難得出“核算效果加強,監督職能削弱”的結論。

(三)財政監督“重內輕外”,部門之間出現資金分配不公

長期以來,由於財政部門隻重視對預算內資金使用的監督,忽視對預算外資金支出的有效管理,使部分行政事業單位的預算外資金長期脫離於財政監督,這些單位形成一種“共識”,片麵認為單位的人員經費及正常的公務費用開支有財政預算內經費撥款作保障,單位組織的預算外資金收入屬於單位自己的收入,不屬財政性資金,對預算外資金支出隨意性很大,往往把預算外資金用於發放獎金和解決個人福利待遇,致使部門與部門之間形成嚴重的分配不公。

(四)會計集中核算難保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

會計集中核算,實際上隻是對預算經費集中。在對縣直單位及鄉(鎮)財務檢查中發現,部份單位除了預算經費核算外,單位或以工會名譽或以專項資金名譽設置賬外賬,將工會費、福利費、房租費等非稅收入納入該賬簿中核算,甚至有將預算內經費轉入該賬簿中,借以發錢、發物。《會計法》第十六條規定:各單位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在依法設置的賬簿上統一登記、核算,不得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製度的規定私設賬外設賬。賬外設賬,是滋生“小金庫”不正之風的溫床,是產生虛假會計資料的根源,而且也直接影響到會計資料的真實、完整。顯見賬外設賬,是一種極為嚴重的行為,是會計集中核算後帶來的新的管理死角,難保核算中心賬務真實性和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