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財政製度變遷背景下中央與地方政府財政集權和分權關係的探討(1 / 2)

財政製度變遷背景下中央與地方政府財政集權和分權關係的探討

財政與稅務

作者:李潤南

【摘要】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財政集權和分權的合理性關係到財政體製改革的有效性。通過財政製度變遷的曆史回顧,對中央與地方政府財政集權分權的關係提出思考。處理好中央與地方的財政關係,對我國財政製度的改革及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有重要的意義。

【關鍵詞】財政體製 集權 分權

一、關於中央與地方財政分權的理論

(一)施蒂格勒最優分權理論

施蒂格勒認為,地方政府比中央政府更了解轄區內居民及其偏好,在不同轄區內生活的居民,有著對不同類別的公共產品和稅收選擇和投票的權力。施蒂格勒進而說明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資源配置的財政職能上,分別提供公共產品則更有效率。

(二)奧茨財政分權定理

奧茨在《財政聯邦主義》中,提出了一個關於地方政府的分權定理,地方政府向各轄區內的居民提供其偏好的公共產品要比由中央政府提供任何數量且單一的公共產品更有效率。地方政府適度的財政分權,有利於財政職能的發揮。

(三)蒂布模型

該模型理論建立在轄區居民對不同種類公共產品和稅收組合有不同偏好的基礎上,分權型地區政府能有效率地根據不同轄區居民的偏好來提供公共產品和稅收的組合。蒂布模型以足投票的理論,成為一種地方公共產品類似於完全競爭市場上產品提供的偏好反映機製。

二、我國財政製度變遷下中央與地方財政關係的曆史背景

我國財政集權分權具有自己的特點。50年代初,財政管理體製是高度集權的統收統支模式,中央與地方政府的財政關係始終在高度集權統收統支的框架中。70年代,推行財政收支包幹製,嚴格區分中央與地方的財政權限,擴大地方財政收支範圍,但“共灶吃飯”未能解決好培植財源的問題。80年代,我國逐步下放財權,按照經濟管理體製規定的隸屬關係,劃分了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的收支範圍,實行“分灶吃飯”。1994年開始實行分稅製財政體製。

三、財政製度變遷中財政集權和分權的問題

(一)舊體製的殘留

計劃經濟時期,各級政府財政收入是根據企業的隸屬關係劃分得到的。分稅製建立後,舊體製因素有殘留:按照行政隸屬關係劃分收入未完全改變,轉移支付製度中還沿用一定的基數法,地方政府很可能和地方企業相互溝通,加劇地方保護主義的傾向,為獲得更多的地方稅基可能侵蝕了中央稅基,可能使資源配置和經濟運行受到扭曲。

(二)事權財權問題

從我國財政製度變遷的情況來看,在高度集權時期,財權統一歸於中央管理,事權上中央缺乏管理的有效性,地方政府更缺乏提供公共事務的動機。隨著逐步分權化的改革和分稅製建立,財權進一步向地方政府下放,但沒有建立地方稅種的財權,在稅權高度集中的條件下下放的事權和財力沒有得到最有效的配置,地方承擔的事權未能得到相應財權。中央與地方之間,地方各級政府之間的事權劃分不清晰,財力與事權不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