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信托公司獨立董事的重要作用及其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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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克力
【摘要】信托理財產品規模的迅速增長並受到廣大投資者的熱烈追捧,需要對信托公司的內部治理結構提出更高的要求,需要在信托公司治理結構中具有有效防止大股東操縱和內部人控製、維護投資者(委托人、受益人)和小股東利益的製度安排。獨立董事在信托公司治理結構中擔負著維護保障投資者(委托人、受益人)利益的特殊而又重大的責任。但獨立董事製度在信托公司的實際實踐中,也同樣存在著功能作用失效的問題和需要創新完善的薄弱環節。需要從製度安排和機製建立上著手,對信托公司獨立董事製度加於創新和完善。使獨立董事能更好地履職,更有效地發揮其在信托公司治理中不可或缺的維護、保障投資者(委托人、受益人)利益的重要作用。
【關鍵詞】信托公司 內部治理 獨立董事 投資者利益保障 機製完善
在我國經濟保持持續高增長的背景下,國民財富得到迅速的積累,公眾對投資理財的需求也日愈增加,特別是最近幾年來在寬鬆貨幣政策的影響下,內生性和輸入性通脹交互作用,CPI指數保持高位,使得公眾對持有資產保值增值的投資理財需求更為迫切。近兩三年來在我國居民有限的投資渠道中,傳統的房產投資和股市投資由於住房政策的調控和經濟危機的影響,不再受到青睞,資金紛紛撤離樓市和股市,另覓具有穩定收入的投資品種。在我國目前有限的主要投資理財產品中,唯有信托產品的平均收益率,超越CPI指數,基本上信托產品實現的預期收益率均在7%-13%之間,甚至更高。據信托協會數據顯示,至2012年上半年,短短的兩年間,全國範圍內,廣大投資者購買的集合資金信托理財產品的發行量,從3499.58億元增長到15882.26億元,增長了4.5倍。信托產品從不為公眾所熟悉,迅速發展到受到廣大投資者的熱烈追捧,投資信托產品的投資者(自然人和機構)數量和資金急劇增長。
對於投資信托產品,相當多的自然人投資者雖說購買信托理財產品時有被要求閱讀風險揭示書、簽訂閱讀確認函及閱讀各種說明書、協議等,但由於信托產品是一種高度技術化、多樣化和複雜化的金融產品以及其本人的能力或其他原因,大多數對產品風險不甚理解,並不十分關注信托產品本身的風險收益特征以及信托經理的履職能力,隻關注信托產品的高收益和信托公司的實力,風險識別完全依賴於信托公司,期待風險由信托公司負責或承擔;另一方麵,由於負責信托項目投資的信托經理缺少動力對信托項目進行細致甄別,可能為做成項目而做項目,從而在有意無意之中強化了項目篩選過程中的逆向選擇,以致項目整體風險特征以高風險項目為主。因此,在被扭曲的投資者信任委托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信任委托信托經理的連環委托代理關係中,信托公司承擔了更大的風險,從而有必要對其內部治理結構提出更高要求。
我國絕大都數信托公司為國有或國有控股。而在我國國有或國有控股公司天然地存在著所有權缺位的狀況,因為作為控股股東的國家並不具有人格屬性,國家必然要將所有權委托其指定的人來代行國有股股東的權利,這些代理人並不是財產的最終所有者,但他們作為決策者、經營者成為了企業的實際控製者,自覺不自覺地把大股東代理人和內部人利益最大化作為企業決策的基準。但是信托公司它不僅僅是國有的公司,還是一個公眾公司,除了對國家、股東負責外,還應對社會對廣大的投資者負責。信托業協會數據顯示,全國64家的信托公司,截止2012年上半年,股東權益總額1806.83億元,管理的信托資產總額為55382.20億元,管理資產為自有資產的30倍以上。信托公司若具有片麵追求股東收益和內部人利益極大化的傾向,就有可能忽視眾多投資者(委托人、受益人)的利益,使其麵臨或承受了不匹配的風險,並可能將造成社會安定問題。從這點上說,信托公司治理結構中必須具有有效防止大股東操縱和內部人控製、維護投資者(委托人、受益人)和小股東利益的製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