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巴塞爾協議演變看銀行資本監管發展
資本市場
作者:張萌
【摘要】巴塞爾協議一直都是國際銀行業所公認的資本監管準則,從1988年至今,巴塞爾協議已經經曆了三代的修改和完善,每一個版本的頒布都反映了銀行資本監管理念的發展,我國商業銀行的資本監管也一直是吸收和借鑒巴塞爾協議的精神。因此,本文將從巴塞爾協議入手,分析銀行資本監管的發展。
【關鍵詞】巴塞爾協議 資本監管 商業銀行
一、引言
自1988年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BCBS)頒布第一部《巴塞爾協議》正式版本以來,經過若幹年的不斷地補充修改完善,這部協議也儼然成為國際銀行業普遍遵守的準則。距2010年巴塞爾協議Ⅲ的頒布已經過了2年的時間,但是對於今天全球銀行業資本監管的部門來說,這部協議依然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巴塞爾協議三個版本的製定和頒布,也恰恰反映了從1988年至今,國際銀行業對於銀行資本監管理念的變化過程。回顧這一發展曆程,將對現在的銀行資本監管因此,本文將跟隨三個不同時期巴塞爾協議的修訂曆程,並且比較三個版本的不同,來探討資本監管的發展過程。
二、巴塞爾協議的發展過程
(一)1988年巴塞爾協議Ⅰ
在經濟全球化和金融創新發展的初期,對於銀行的資本沒有一個明確的規定,各國監管當局完全憑借主觀意識判斷各銀行的資本水平。1974年美國富蘭克林國民銀行(Franklin National Bank)和德國赫斯塔特銀行(Herstatt Bank)的倒閉促使了巴塞爾委員會的成立和巴塞爾協議的產生。
1988年7月,巴塞爾委員會簽訂並公布了《統一國際銀行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協議》,即巴塞爾協議Ⅰ。巴塞爾協議Ⅰ由四部分組成:資本的構成、風險加權資產的計算、標準化比例的目標、過渡期和實施的安排。並把銀行的資本分為核心資本(也稱一級資本)和附屬資本(也稱二級資本)。這一協議確立了國際統一的銀行風險管理標準,明確了銀行資本的構成,根據資產負債表上的不同種類資產和表外業務項目確立不同的風險權數,規定了資本與風險資產的目標比率。把資本對風險資產的標準比率規定為8%,其中,核心資本對風險資產的比重不低於4%。
(二)2004年巴塞爾協議Ⅱ
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際銀行業的發展和創新與日俱進,國際銀行監管環境發生了很大的變化,隻考慮信用風險而忽視其他風險的巴塞爾協議Ⅰ無法有效約束資本套利等問題,而且在銀行資本和風險資產比率基本正常的情況下,以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為主的金融市場風險頻頻發生,僅僅依靠資本充足率已經不足以充分防範金融風險。1998年,巴塞爾委員會開始修改資本協議。
2004年6月,巴塞爾委員會頒布了《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即巴塞爾協議Ⅱ。巴塞爾協議Ⅱ的三大支柱是:資本充足率、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市場紀律。其中,新資本協議仍然將最低資本要求視為保證銀行穩健經營的中心因素,有關資本比率的分子(資本構成)不變,8%的最低比率保持不變,對風險資產界定修改,分母由原來的單純反映信用風險的加權資產加上了反映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的內容,實施全麵風險管理。而且將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市場紀律納入資本監管,是希望金融監管當局要對銀行的評估進行檢查及采取措施確保商業銀行有合理的內部評估過程,並鼓勵市場紀律發揮作用,使市場參與者掌握有關銀行的風險輪廓和資本水平等信息。旨在保證良好的市場紀律同時加入監管部門的監管,以三大支柱共同保證銀行業的穩健發展。
(三)2010年巴塞爾協議Ⅲ
進入21世紀金融創新層出不窮,市場競爭也日益激烈,金融衍生品的多樣化也使得銀行資本監管的難度加大。2007年開始爆發的全球性的金融危機暴露出許多銀行業監管體係中的不足。因此2010年9月,在瑞士的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管理層會議上,27個成員國的中央銀行代表們一致通過了關於加強全球銀行體係資本要求的改革方案,這意味著巴塞爾協議Ⅲ的正式誕生。
巴塞爾協議Ⅲ對之前協議的創新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作為核心的一級資本(普通股和利潤留存)充足率的最低要求從原來的2%提高到4.5%,一級資本充足率由原來的4%提高到6%;同時要求銀行建立不低於2.5%的資本留存緩衝資本(Capital Conservation Buffer)和0%-2.5%的逆周期超額資本,同時引入係統重要性銀行和流動性監管指標,係統重要性銀行必須有1%的附加資本,從而降低大而倒閉帶來的道德風險,用流動性覆蓋比率(LCR)和淨穩定融資比率(NSPR)流動性風險狀況監管與銀行相匹配的滿足最低限額的穩定資金來源。從而來提高銀行業的資本質量和應對係統性風險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