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中的公眾參與
文化論壇
作者:侯東樸
摘 要:公眾參與對環境問題的解決具有重要意義。本文從公眾參與的概念出發,站在目前世界環境情勢和我國國情的角度,論述環境保護中的公眾參與的必要性
關鍵詞:環境保護;公眾參與
在近兩年世界環境劇變,特別是全球氣溫普遍升高的世界環境情勢下,如何有效地進行環境保護已經成為各國政府和人們關注的焦點。經過科學家的研究及世界各國實踐的事實證明,環境問題是全球性問題,是全人類共同麵臨的問題,需要各國的合作和全人類的共同參與來解決。那麼,環境保護中的公眾參與是什麼?為什麼在環境保護中需要公眾的參與?
一、環境保護公眾參與概述
(一)環境保護公眾參與的概念
公眾參與,這一概念很早就有人在政治學上提出。到了20世紀末期才出現在環境保護中的。對公眾參與中的“公眾”,各個學者有不同的認識。有的認為“公眾”就是指公民這一團體,有的認為“公眾”是與政府相對的概念,有的認為“公眾”不包括法人和其他組織,等等。
筆者認為,公眾參與是指在環境保護領域,公民有權通過一定的程序參與一切與環境利益相關的活動。
(二)我國環境保護公眾參與立法現狀
1989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第6條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有權對汙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等法律中,都有明確規定公眾參與的方式。2002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對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作了比較詳細的法律規定。2006年《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的頒布和施行,無疑是我國環境保護法律製度和公眾參與法律製度構建的重要過程和文件。
盡管我國立法中對公眾參與的相關規定已經不少,但不少學者仍然認為我國環境保護中的公眾參與存在許多不足,如“公眾參與環境立法,過於原則和抽象,缺乏可操作性”;“環境公益訴訟的缺位”等等。
二、 鼓動民眾參與環境保護的必要性和意義
(一)民主政治的要求
現代社會是民主政治的社會,在管理國家和社會的各種事務中都要求民主,實行民主。在我國憲法第2條明確規定公民管理國家、社會事務的權利。環境保護作為社會事務的一種,當然要求民主。公眾參與機製作為環境民主的重要製度,是符合民主政治要求的。
(二)生存權發展要求
“天賦人權”的理論最早說明了人的生存權是與生俱來的,生存權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且其具有廣泛性,即每個人作為人的生物體都擁有。環境作為生物個體生存的基本物質條件與空間場所的提供者,是人類生存和繁衍的必要條件。隨著環境問題日益地危險到人類的生存時,學者們提出了環境權的概念。每個人都擁有環境權,無論當代人還是後代人。人類作為自然界的強大主體,必然要擔負保護環境的責任,這哪怕是為了享有環境權。所以,在環境保護中就有必要建立公眾參與機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