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理性公民政治參與的思考
文化論壇
作者:吳玨璋
摘 要:在現代社會,公民參與是公民試圖影響公共政策和公共生活的一切活動。一個好的社會基本上是由良民和良官構成的。政府治理的過程,並非單方麵行使權力的過程,而是政府與公民的互動過程。有好的國民,才有好的政府。一般而言,政府本身並不易從內部主動改造,政府的為善與為惡,盡責與失職,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國民是否盡了合理的督促作用。因此,在謀求公共部門責任的問題上,公民參與是十分重要的。研究公共決策過程中的公民的政治參與特別是理性政治參與對構建一個民主化程度較高的國家意義深刻。
關鍵詞:理性公民;政治參與
隨著我國政治民主化程度日益提高,公民參與越來越多地被提到政治議題上。在古典主義社時期,政府活動被嚴格地限製在“市場失靈”領域。亞當斯密認為政府主要職能在於保護社會免遭外來侵略,維持公共事務和公共機構。二十世紀二三十年代世界經濟危機爆發,美國采取凱恩斯主義政策,政府對社會的幹預不斷加深,以至於出現了沃爾多所說的“行政國家”。國家大政方針都由政府來製定,公民極少幹預政策的製定。但是,在社會發展進程中,公民參與是國家走向政治民主和政治現代化必不可少的部分,是公民對關係到在其自身生活方方麵麵的公共政策施加影響的基本途徑。20世紀70年代以後,世界範圍內的公民參與運動愈演愈烈,“強勢民主”、“公民治理”的呼聲與日俱增。中國改革開放以來,市場經濟迅速發展,經濟民主越來越明顯,同時政治民主也有了很大進步,一股公民參與的熱浪正在興起。
高度的政治冷漠會影響民主政治的進程。但是,公民參與並不是越多越好,它也具有不完善性,存在著各種非理性參與的現象,如低度參與和過度參與。在中國這樣一個經曆了長期高度集中的經濟政治體製下的政治不自由後,過度鼓吹公民參與的熱浪會將公民推到超越一切的危險,這種參與的激情很容易將國家推向動蕩的危險境地。因此,公共政策製定過程中比較合理的狀態是在官僚理性和公民激情之間達到一種平衡,即公民的適度參與。
一、公共決策中的公民理性參與
所謂公民的理性參與也稱適度參與,是指公民通過各種合法方式和理性方式參與公共政策的製定過程,表達自身的訴求,以期影響政府決策。合法的方式是指公民表達利益訴求的方式在國家法律許可範圍內,理性的方式是指公民在付諸參與行動時不衝動,保持頭腦冷靜。理性參與的公民即理性公民,能夠承擔在政治參與過程中的公共責任。
公民理性參與有以下幾方麵的特征:1.理性參與是一種適應性參與。即公民的理性參與應符合一國政治製度化水平並與之適應。2.理性參與是一種權利和義務的統一關係。參與公共決策既是公民的政治權利,同時也是政治義務。3.理性參與者具備相應的政治道德品質。古希臘哲學家們提倡公民為之善,公民善,則城邦善。一方麵,理性參與者具有社會的公共關懷。另一方麵,理性參與者具有寬容的精神,公民理性參與不僅能保障自身的利益,同時也有利於公共利益和公共福祉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