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如何在海外並購中正確的使用中介公司及進行風險控製?(1 / 2)

如何在海外並購中正確的使用中介公司及進行風險控製?

專欄

如何在海外並購中使用好中介公司,是所有走向海外的中國公司所必須應對的一個大課題,對於西方公司來說,對貪腐行為的懷疑可能使交易終止。

葛蘭素史克公司的行賄醜聞及有關司法調查還在進行之中,不僅中國政府,美國證監會和司法部、英國相關政府機構等均在對該公司進行相應的反腐敗調查,一旦被證實該公司有係統的行賄行為,葛蘭素史克所麵臨的反腐敗懲罰恐怕將是一個很高的數字。

在進行海外並購活動中,反腐敗也是中國公司一直關注的風險點,特別是對中介公司的反腐敗風險控製,是海外並購活動風險控製的一個重要方麵。中國的油氣公司,或者其他行業公司,在走向海外的過程中,不可避免的要和中介公司打交道。此處的中介,不是指在海外並購時所聘用的各類財務、稅務、法律、公關或人力資源顧問,而主要是指中國企業在走出海外的時候,所聘用的在資源國尋求項目機會、進行商務拓展或者提供後勤服務的中介公司。這些中介公司可能注冊在資源國,也可能注冊在離岸。但不管其注冊在何處,這些中介公司都有不少的商業能量,甚至能在海外並購機會的拓展中,為走出去的中國公司在當地的市場開拓、人脈積累、當地社區關係等方麵起到不小的幫助作用。

跨國企業,尤其是在全球進行作業的油氣企業,日益麵臨反腐敗的調查及指控。美國的反海外腐敗法、歐盟的反腐敗指引、英國的反腐敗法、各國際組織相關的反貪腐指引及資源國日益嚴峻的反腐敗立法,使跨國公司麵臨更為嚴峻的反貪腐合規環境。比如所謂的繼承者責任條款,夥伴責任條款,使得在進行交易的時候,即使自身未從事貪腐行為,而資產的上家或者合作夥伴有了貪腐行為,貪腐責任也可能會殃及到與從事貪腐行為公司進行交易或者合作的公司。而全球性的執法機構加強執法及懲處,每年天量關於貪腐的罰款及刑事責任,使得跨國公司日益著重對員工及自身商業行為反貪腐合規的要求。

資源國的中介公司由於自身的背景關係複雜,從事的活動及行為往往遊走在灰色地帶,但又在商業上能對外部投資者起到很大的幫助作用。中介公司的使用,既不能因噎廢食,也不能坐視風險聽之任之,如何在商業與法律上找到一個平衡點,是從事海外並購的中國公司所必須要解決的問題。

根據筆者的經驗,在海外並購中正確的使用中介公司和做好風險控製,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首先,與中介公司打交道,必須確保所打交道的商業性質。如果從中介聘用協議的角度看,無論聘用協議的目的是為了尋求項目機會,還是拓展商業,其本質屬性隻能是商業性質,超越商業性質的中介聘用協議不能簽,也不應該簽署。

其次,需要對中介公司進行必要的合規和身份的盡職調查。正常履行公司的KYC(know your client,知悉你的交易對手)的程序,對中介按照程序進行商業身份、控股架構、從事行業、過往商業記錄等的調查,確保公司打交道的對象:一沒有過往的不良記錄;二沒有值得懷疑的商業行為;三有從事商業行為的能力及相關資質。這一步盡職調查的程序非常關鍵,往往是在接受執法機構調查或者處罰時強有力的免責或減輕責任的論點。

第三,和中介公司簽署聘用協議的協議本身必須符合市場化標準及相關慣例。比如聘用協議是由雙方法律人員進行商談所締結、聘用中介公司所給予的報酬符合市場慣例、聘用中介公司從事的工作有詳盡的商業化描述,聘用的中介注冊成立的公司是否在避稅天堂設立。比如一個設立在BVI或者Caymans的特殊目的公司充當中介,僅僅向中國公司提供項目機會介紹,但卻收受報酬二千萬美元,同時還對采出的資源享有5%的幹股,此種中介協議可能會被視為不符合市場標準,同時有貪腐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