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維護公共利益不止於不違法(1 / 1)

維護公共利益不止於不違法

觀察

作者:張曉東

如果有一天你的汽車停在某個地方,既沒有去撞別人,也沒有被別人撞,警察卻通知你,需要為發生在旁邊的一起交通事故承擔責任,你會有什麼想法?這聽上去有點匪夷所思,不過卻實實在在地發生在現實生活中。

知曉這件事情,源於一位律師朋友的抱怨。不久前,那位律師和我聯係,對公安機關所作的一起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頗為不服,原因大致如前所述,並將公安機關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書傳真給了我。知道我在政府複議機構工作,希望我能夠為他主持公道,或者至少從我這裏獲得點道義上的支持。

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公安機關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雖然在處理交通事故,特別是確定賠償比例、賠償金額的時候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但它卻是一種技術文書,在證據類別中屬於鑒定意見。鑒定意見可以作為案件審理的證據,卻並非屬於行政決定。因此,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既不能提出行政複議,也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如果不提起民事訴訟,唯一的救濟途徑就是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複核申請,可惜從目前情況來看,上一級公安機關改變原責任認定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所以主持公道並非屬於我的職責範圍,也許可以提供點道義上的支持。

不過看完責任認定書後,我恐怕在道義上也不能支持了。事故的原因很簡單:在沒有交通信號燈的十字路口,事故受害人騎電瓶車沒有走人行橫道,而是直接直行駛入機動車道橫穿馬路,被垂直道路上正常行駛的汽車撞倒,造成較為嚴重的傷害。交警在察看現場的時候發現,事故發生的當時,有兩輛汽車停在路口邊上,擋住了肇事汽車駕駛員的視線,不能及時發現騎電瓶車的受害人,終於釀成事故。而該路段道路上是禁止停車的。交警據此認定,路邊兩輛車的駕駛員因違法停車,影響了肇事駕駛員及時發現受害人,應當和肇事者、受害人一起承擔此事故的同等責任。律師正是為這兩輛違法停車的駕駛員叫屈。

且不說這樣的責任劃分是不是完全正確,但我認為路邊違法停車,間接地引發交通事故,承擔相應的責任是完全合理合法的。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路邊違法停車,自然是一種違法行為,應該受到處罰。從社會的角度來看,違法停車無疑也是妨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製定和執行法律的重要目的就是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從這一點來講,兩者本身就是一致的。不過有時法律不可能窮盡所有要保護的社會公共利益,所以一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雖然違反社會道德,並不一定是違法行為。

在當今社會,一個個引發輿論關注的事件中,大都能夠看到漠視公共利益的自私心理在作怪。前幾天,幾位中國“大媽”在泰國機場打牌的照片被泰國網民在推特上發布,引發國內網友的熱議,且不說“大媽”們的行為是不是違反了泰國禁止賭博的規定,在機場、車站等公共場所大呼小叫,娛樂自己,影響他人,豈不是自私的表現?而且這隻是因為丟臉丟到外國去的原因,才引發輿論的關注和譴責。在國內,這樣的事情難道不是每天都在發生?還有前段時間,那位挖地下室導致馬路坍塌的人大代表,以及在公寓樓頂蓋別墅、蓋城堡的業主等等,都是隻關注個人利益而置別人的利益於不顧的典型事例。

當你看電影時不堪忍受周圍的人旁若無人地打電話的時候,想想自己有沒有在地鐵上同樣旁若無人地吃著早餐;當你雨天在車站候車,被飛馳而過的汽車濺一身泥水的時候,想想自己有沒有向窗外扔過垃圾。每一個人都是社會的一員,不可能離開社會而獨立存在,每一個人既是公共利益的享受者,也是公共利益的維護者,隻有大家都自覺維護公共利益,包含著個人利益的公共利益才能得以實現。但在當今社會,許多人隻要求享受公共利益而不願意維護公共利益。自私雖然是人的天性,但將自私置於公共利益之後,也應該是一個文明社會,一個法治社會公民應該有的覺悟。所以,我反而要為前麵的那份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點讚,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不僅要受到譴責,必要的時候還要付出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