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8章 附錄(2)(3 / 3)

第十三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十四條離婚的男女雙方自願恢複夫妻關係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複婚登記。複婚登記適用本條例結婚登記的規定。

(第四章)婚姻登記檔案和婚姻登記證

第十五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建立婚姻登記檔案。婚姻登記檔案應當長期保管。具體管理辦理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家檔案管理部門規定。

第十六條婚姻登記機關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消婚姻的判決書副本後,應當將該判決書副本收入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

第十七條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第五章)罰則

第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及其婚姻登記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為不符合婚姻登記條件的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

(二)玩忽職守造成婚姻登記檔案損失的;

(三)辦理婚姻登記或者補發結婚證、離婚證超過收費標準收取費用的。

違反前款第(三)項規定收取的費用,應當退還當事人。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可以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為男女雙方均居住於駐在國的中國公民辦理婚姻登記。

第二十條本條例規定的婚姻登記證由國務院民政部門規定式樣並監製。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或者補領結婚證、離婚證應當交納工本費。工本費的收費標準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並公布。

第二十二條本條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12日國務院批準、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附錄三:結婚周年紀念日雅稱

1年,紙婚,最初的結合像紙一樣薄

2年,棉婚,像樹葉一樣隨風飄動

3年,皮革婚,喻此時的婚姻有很有韌性

4年,絲婚,像絹絲般緊緊纏繞

5年,木婚,像木質一樣不容易動搖

6年,鐵婚,喻此時的婚姻像鐵一樣牢固

7年,錫婚,錫有柔韌性,不易破損

8年,陶婚,像陶瓷一樣堅硬美麗

9年,柳婚,像柳枝一樣生機盎然,不易折斷

10年,銅婚,喻比鐵堅韌且不生鏽

11年,鋼婚,比鐵更堅硬,有韌性

12年,鏈婚,像鏈條般環環相扣

13年,花邊婚,別致且充滿情趣

14年,象牙婚,晶瑩剔透,高貴美麗

15年,水晶婚,清澈透明而光彩豔目

20年,瓷婚,潔白無瑕,需要嗬護

25年,銀婚,熠熠生輝,婚後第一次大典

30年,珍珠婚,圓潤、柔和、珍貴、使人羨慕

35年,珊瑚婚,萬紫千紅,色彩繽紛

40年,紅寶石婚,高貴而雅致

45年,藍寶石婚,超凡脫俗

50年,金婚,百年好合,天長地久已經實現,這是婚後的第二次大典